聽證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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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證是什麼意思

聽證”指的意思是:行政機關在作出有關行政決定之前,聽取行政相對人陳述、申辯、質證的程序。聽證是聽取利害關係人的意見的重要法律程序。

聽證”的制度:

聽證制度是行政機關在作出影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決定前,由行政機關告知決定理由和聽證權利,行政相對人表達意見、提供證據以及行政機關聽取意見、接納證據的程序所形成的一種法律制度。

聽證”的法律依據: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聽證”的程序組織是: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除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爲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有權申請回避;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

六、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七、聽證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覈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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