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分權制衡理論的主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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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分權制衡理論的主要內容

簡述分權制衡理論的主要內容

洛克首先系統闡述了分權理論,孟德斯鳩則突破性地提出“三權分立”思想。洛克認爲國家權力應分爲立法權、行政權和對外權,立法權高於其他權。這些權力應由不同機關行使,不能集中在君主或政府手中,立法權由民選議會行使,這樣就能約束政府權力,以免爲害人民。

孟德斯鳩指出:國家權力應受到制約,要防止濫用權力,“就必須以權力約束權力”。他把國家權力進一步分爲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三種權力之間要建立制衡關係。分權制衡論對後世產生了極大影響,現代西方民主國家的政治框架大多根據“三權分立”原則來設計。

擴展資料

表面上看,制約和監督政治權力有可能使權力分散,降低效率。但實際上,制約和監督政治權力可以杜絕胡亂決策,避免錯誤決策;即使發生決策錯誤,制約和監督機制也可以作爲一種糾錯機制而起作用這樣一來,從長期看,在制約和監督權力的情況下決策效率更高。

另一方面,制約和監督權力使權力循着合理合法的軌跡行使,避免在非法的軌道上浪費能量,從而保證政府職能實現,保證辦正事的效率高和反方向的效率低。

另外,對權力進行監督還能及時發現權力行使和運行中出現的問題或取得的績效,從而在正確事實的基礎上獎優罰劣,激勵權力發揮更大的作用。總之,無論是爲了發揮權力的能動作用還是防止權力的破壞性,都有必要制約和監督政治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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