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內閣制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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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閣制即總攬國家行政權力的內閣在議會的基礎上產生,並對議會負責。由議會中佔多數席位的政黨或政黨聯盟的領袖擔任內閣首腦,組織內閣。內閣受議會監督,議會對內閣不信任時,可以倒閣。在這種制度下,國家元首名義上代表國家,但是沒有實際的行政權力。與內閣制不同的有總統制和君主制。

簡述內閣制的特點

內閣制特點

一、 司法、立法合一,而非明顯之三權分立,而且無總統制式的制衡機制。

二、 國家元首與行政首長分由兩人擔任。因爲歷史傳統與個別制度差異,其名稱並不固定。國家元首有的稱之爲國王,有的稱爲總統,也有的稱爲大公(如盧森堡)或親王(如列支敦士登)。至於行政首長則多稱之爲首相或總理。

三、 行政首長的產生是建立在議會的同意之上,並對議會負責。行政首長及閣員通常可兼任議員,(但有些國家規定不得兼任),並得因議會的不信任而去職。因此閣揆的任期較不固定。

簡述內閣制的特點 第2張

四、 元首發布命令時,需經行政首長或有關閣員副署(countersigning或countersignature),以明權責,其責任則由副署者承擔。無副署者,則元首之政令不生效力。因此元首的角色實系『統而不治』(reign but not govern)。

五、 國家元首平常主要承擔儀式性任務。但是當國家發生緊急危難,得超越黨派,任命新的行政首長,或宣佈行使緊急權力,保護國家渡過危難。因此國家元首雖然不經常行使權利,卻仍擁有象徵性權力(*symbolic power)或保留之權力(reserved power)。

六、 行政首長系由間接方式產生。通常系由人民選舉國會議員,再由國會議員選舉產生行政首長。至於國家元首產生方式,則多系以君主繼承(立憲君主國家),或間接選舉(共和體制國家)方式產生,但亦有采取直接選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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