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抵扣不動產進項税額的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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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抵扣不動產進項税額指增值税一般納税人2016年5月1日後取得並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以及2016年5月1日後發生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税額應按有關規定分2年從銷項税額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為60%,第二年抵扣比例為40%。

分期抵扣不動產進項税額的概述

但根據《財政部税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税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規定,自2019年4月1日起,納税人取得不動產或者不動產在建工程的進項税額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納税人尚未抵扣完畢的待抵扣進項税額,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屬期起從銷項税額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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