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底退税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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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進項税額大於銷項税額時,即出現了留抵税額。

留抵税額,簡單可理解為當進項税額大於銷項税額時,即出現了留抵税額。進項税指的是納税人在購進貨物、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等時候支付的增值税額。而銷項税,則指銷售時收取的增值税額。

目前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以下稱符合留抵退税條件)的納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税額: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屬期起,連續六個月(按季納税的,連續兩個季度)增量留抵税額均大於零,且第六個月增量留抵税額不低於50萬元;

(2)納税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

(3)申請退税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情形的;

(4)申請退税前36個月未因偷税被税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徵即退、先徵後返(退)政策的。

《財政部 税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税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税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 規定 自2019年4月1日起,試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額退税(以下稱留抵退税)制度。為方便納税人辦理留抵退税業務,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以下稱符合留抵退税條件)的納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税額:

(一)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屬期起,連續六個月(按季納税的,連續兩個季度)增量留抵税額均大於零,且第六個月增量留抵税額不低於50萬元;

(二)納税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

(三)申請退税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情形的;

(四)申請退税前36個月未因偷税被税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的;

(五)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徵即退、先徵後返(退)政策的。

增量留抵税額,是指與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額。

留底退税是什麼意思

產品沒能及時銷售、未能及時取得進項税發票等是比較常見的因素。比如,一些製造業企業常常在銷售旺季之前備貨,會在短期內產生大量進項税額,但當期銷項税可能不足以抵扣,一些初創企業也可能在創立初期大量購入固定資產,一些企業可能生產週期較長,這些情況都可能產生留抵。

過去,留抵税額通常向之後的納税期(通常為一個月)結轉,用於衝抵之後納税期的銷項税額。

我國自2019年4月1日起試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額退税制度,此後留抵退税的適用範圍逐步擴大。

財政部、税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税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明確,退税條件包括納税信用等級為A或B級,36個月內不能有税務違法違規行為,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屬期起連續6個月增量留抵税額均大於零,且第六個月增量留抵税額不能低於50萬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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