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代可不可以通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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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婚姻法中第一章、第六條有明確的規定,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第四代旁系血可以結婚,婚姻法允許結婚,對後代的影響也不會太大。

第四代可不可以通婚

拓展資料:

近親(或稱親緣關係)是指三代或三代以內有共同的血緣關係。如果他們之間通婚,稱爲近親婚配。他們雙方有太多相似的遺傳因子,後代無法從他們那裏產生變異,有害基因將之傳遞給子孫。

如果這一基因按常染色體隱性遺傳方式,其子女就可能因爲是突變純合子而發病。因此,近親婚配增加了某些常染色體隱性遺傳疾病的發生風險。近親婚配使子女中得到這樣一對純合或相同基因的概率增加,這一相關係數稱爲近婚係數。

由於近親結婚的夫婦,雙方有較多相同的基因,容易對生存不利的隱性有害基因在後代中傳遞(即純合),因而容易出生素質低劣的孩子。據世界衛生組織估計,人羣中每個人約攜帶 5 ~ 6 種隱性遺傳病的致病基因。在隨機婚配(非近親婚配)時,由於夫婦兩人無血緣關係,相同的基因很少,他們所攜帶的隱性致病基因不同,因而不易形成隱性致病基因的純合體(患者)。而在近親結婚時,夫婦兩人攜帶相同的隱性致病基因的可能性很大,容易在子代相遇,而使後代遺傳病的發病率升高。

因此,根據我國目前的人口形勢和醫療水平,爲了儘量減少近親結婚造成的遺傳缺陷,規定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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