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民族自治地方指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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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自治地方,是指在一個或多個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依法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行政區域。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我國的民族自治地方分爲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自治旗)三級。民族自治地方依法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依據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各民族一律平等。國家保障各少數民族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維護和發展各民族的平等團結互助和諧關係。

我國的民族自治地方指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規定: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根據當地民族關係、經濟發展等條件,並參酌歷史情況,可以建立以一個或者幾個少數民族聚居區爲基礎的自治地方。地方內其他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建立相應的自治地方或者民族鄉。民族自治地方依據本地方的實際情況,可以包括一部分漢族或者其他民族的居民區和城鎮。民族自治地方的名稱,除特殊情況外,按照地方名稱、民族名稱、行政地位的順序組成。

我國的民族自治地方指什麼 第2張

民族自治地方主要包括4種情形:以一個少數民族聚居區爲主建立的自治地方;以一個大的少數民族聚居區爲主,幷包括一個或幾個人口較少的少數民族建立的自治地方;以兩個或兩個以上少數民族聚居區爲基礎建立的自治地方;在某些漢族人口占大多數的地方也可以以漢族以外的少數民族聚居區爲主建立自治地方。民族自治區域設置規定;民族自治地方在一定的程度上反映了該地方的民族分佈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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