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機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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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會、安全理事會等6個機關。

聯合國機構有哪些

聯合國,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成立的一個由主權國家組成的政府間國際組織。1945年10月24日,在美國舊金山簽訂的《聯合國憲章》生效,聯合國正式成立。

聯合國不是世界政府,也不制定法律。但是,它提供協助解決國際爭端的途徑,並就與我們每個人息息相關的問題制定政策。

聯合國所有會員國,無論大小、貧富、政治觀點和社會制度差異,在聯合國中都有發言權和投票權。在處理國際問題時,聯合國爲各國提供機會,在全球相互依存和本國利益之間尋求平衡。

聯合國有六個主要機關:大會、安全理事會、經濟及社會理事會、託管理事會、國際法院和祕書處,均於1945年聯合國成立時根據《聯合國憲章》設立。

大會是聯合國的主要審議、決策和代表性機關,由聯合國全部193個會員國組成,是唯一具有普遍代表性的機關。每年九月,大會的所有會員國齊聚紐約,在聯合國大會會議廳召開年度會議,並舉行一般性辯論,多國國家元首出席一般性辯論並發表講話。大會對於重要問題的決定,例如關於和平與安全、接納新會員國和預算事項的決定,必須由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其他問題只須以簡單多數通過。大會每年選舉一名大會主席,任期一年。

根據《聯合國憲章》,安全理事會負有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的首要責任。安理會有15個理事國(五個常任理事國和十個非常任理事國),每個理事國有一個投票權。《憲章》規定,所有理事國都有義務履行安理會的決定。安全理事會率先斷定對和平的威脅或侵略行爲是否存在。安理會促請爭端各方以和平手段解決爭端,並建議調整辦法或解決問題的條件。在某些情況下,安全理事會可實行制裁,甚至授權使用武力,以維護或恢復國際和平與安全。安全理事會設立輪值主席,任期一個月。

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是就經濟、社會和環境問題進行協調、政策審查和政策對話並提出建議,以及落實國際發展目標的主要機關。經社理事會作爲聯合國全系統開展各項活動的中央機制,其下設立多個涉及經濟、社會和環境領域的專門機構、附屬監督機構和專家機構。經社理事會共有54個理事國,經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經社理事會是聯合國對可持續發展問題進行反思、辯論和創新思考的核心平臺。

託管理事會於1945年根據《聯合國憲章》第十三章設立,對由7個會員國管理的11個託管領土實行國際監督,並確保管理國採取適當措施爲託管領土的自治或獨立做好準備。截至1994年,所有託管領土都已取得自治或獨立。託管理事會於1994年11月1日停止運作。根據1994年5月25日通過的決議,託管理事會對其議事規則作出修正,取消每年舉行會議的規定,並同意根據託管理事會或託管理事會主席的決定,或託管理事會多數成員或大會或安全理事會提出的要求,視需要舉行全體會議。

國際法院是聯合國的主要司法機關,位於荷蘭海牙的和平宮,是聯合國六大主要機關中唯一設在美國紐約之外的機關。國際法院的職責是依照國際法解決各國向其遞交的法律爭端,並就正式認可的聯合國機關和專門機構提交的法律問題提供諮詢意見。國際法院依照《國際法院規約》行使職權。

祕書處由祕書長和在世界各地爲聯合國工作的數萬名國際工作人員組成,負責處理大會和其他主要機關委任的各項日常工作。祕書長是聯合國的首席行政長官。

聯合國從自全球各地招聘國際和當地職員,其工作地點及維和特派團也遍佈世界的各個角落。但是在一個暴力的環境下開展維和事業是非常危險的。自聯合國成立以來,已有數百名勇敢的聯合國人員在工作中犧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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