颱風命名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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颱風的命名規則:

爲了向受熱帶氣旋威脅區域的羣衆傳遞颱風的消息,增加警報作用,也爲了避免同一地區時面臨幾個熱帶氣旋會出現混亂的狀況,在1997年,世界氣象組織颱風委員會決定統一臺風命名規則。而後又因爲各個國家的語言,文化的不同,對名字的命名又不同的看法於是在北京召開會議商量如何給熱帶氣旋命名的問題。

颱風命名規則

分別由WMO所屬的亞太地區的柬埔寨、中國、朝鮮、香港、日本、老撾、澳門、馬來西亞、密克羅尼西亞、菲律賓、韓國、泰國、美國以及越南等14個成員國和地區提供,經討論得出了命名規則就是每個國家或地區提供10個名字。這140個名字分成10組,每組的14個名字.按每個成員國英文名稱的字母順序依次排列,按順序循環使用。

颱風命名規則 第2張

      即西北太平洋和南海熱帶氣旋命名錶。同時,保留原有熱帶氣旋的編號。具體而言,每個名字不超過9個字母;容易發音;在各成員語言中沒有不好的意義;不會給各成員帶來任何困難;不是商業機構的名字;選取的名字應得到全體成員的認可,如有任何一成員反對,這個名稱就不能用作颱風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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