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稅如何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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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稅申報如下:納稅人向稅務機關報送房產稅納稅申報表、房產稅源明細表、房產證或購房合同發票;辦稅服務廳覈對資料,納稅人填寫收優惠欄目;通過財稅庫銀電子繳稅系統或銀行卡繳納稅款,辦稅服務廳開具完稅憑證。”

房產稅如何申報

房產稅是以房屋爲徵稅對象,按房屋的計稅餘值或租金收入爲計稅依據,向產權所有人徵收的一種財產稅。

現行的房產稅是第二步利改稅以後開徵的,1986年9月15日,國務院正式發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從1986年10月1日開始實施。2010年7月22日,在財政部舉行的地方稅改革研討會上,相關人士表示,房產稅試點將於2012年開始推行。但鑑於全國推行難度較大,試點將從個別城市開始。

1.納稅人將原有房產用於生產經營,從生產經營之月起,繳納房產稅。

2.納稅人自行新建房屋用於生產經營,從建成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3.納稅人委託施工企業建設的房屋,從辦理驗收手續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4、納稅人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5.納稅人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6.納稅人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7.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出租、出借該企業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房產稅納稅期限

房產稅實行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的徵收方法,具體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結合我區情況,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根據《條例》第一條規定,在暫時覈定的城市,縣城、建制鎮開徵房產稅(名單附後)。其中喀什、和田、阿圖什、塔城、阿勒泰、博樂市在一九九O年前減半徵收。

開徵房產稅的城市、縣城、建制鎮徵稅與非徵稅區域的規定,應依照當地行政區劃規定劃定;無區劃規定的,由稅務、民政、城建、公安等部門按實際管理區域共同研究劃定,並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公佈執行。

第三條根據《條例》第二條規定,房產產權所有單位或個人爲房產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稱納稅人)。

(一)產權屬於全民或集體所有的,其經營管理單位爲納稅人;

(二)產權出典的,其承典人爲納稅人;

(三)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當地或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其代管人或使用人爲納稅人;

(四)無租使用公房(包括使用免稅單位的免稅房產)的,使用人爲納稅人;

(五)出租房產的,出租房產單位和房產出租人爲納稅人;

(六)房產爲幾個單位共有的,根據各自所佔房產比例分別承擔納稅義務。

規定開徵房產稅地區的房產納稅人,除按規定減稅、免稅外均應依照《條例》和本實施細則的規定,向房產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繳納房產稅。

第四條除《條例》第五條規定的免稅房產外,下列房產亦可免納房產稅:

(一)毀損不堪使用的房屋;

(二)臨時性簡易房屋;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管理並收租金的集貿市場房產;

(四)企業辦的醫院、學校、託兒所、幼兒園房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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