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爭性磋商和競爭性談判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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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爭性磋商和競爭性談判的區別是什麼

1、定義區別:競爭性磋商是指採購方與供應商就採購貨物、工程和服務事宜進行磋商,供應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響應文件和報價,採購人從磋商小組評審後提出的候選供應商名單中確定成交供應商的採購方式。競爭性談判是指談判小組供應商就採購貨物、工程和服務宜進行談判,供應商按照談判文件的要求提交響應文件和最後報價,採購人從談判小組提出的成交候選人中確定成交供應商的採購方式。

2、時間區別:磋商文件發出之日起至供應商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於10日,談判文件發出之日起至供應商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於3個工作日。

3、供應商數量區別:採用競爭性磋商方式進行採購的項目,在採購活動中如出現供應商不足3家時,市場競爭不充分的科研項目;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含PPP項目)可以繼續進行,其他應當終止採購並重新開展采購活動。公開招標的貨物、服務採購項目,招標過程中提交投標文件或者經評審實質性響應招標文件要求的供應商只有兩家時,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獲得批准後可以與該兩家供應商進行競爭性談判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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