誡勉處理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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誡勉處理是什麼意思的答案是:一種處分教育方式

誡勉處理是什麼意思

誡勉處理是一種處分教育方式,由組織和紀檢監察部門對幹部談話規誡、監督管理,並組織跟蹤考覈。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第二十一條堅持黨內談話制度,認真開展提醒談話、誡勉談話。發現領導幹部有思想、作風、紀律等方面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的,有關黨組織負責人應當及時對其提醒談話;發現輕微違紀問題的,上級黨組織負責人應當對其誡勉談話,並由本人作出說明或者檢討,經所在黨組織主要負責人簽字後報上級紀委和組織部門。

在對被誡勉者發誡勉通知書前,由局黨組指定專人或由分管局領導進行談話。談話時要認真指出被誡勉者存在的問題和不足,提出誡勉的具體要求,同時進行幫助教育。被誡勉者所在部門要對其加強思想政治工作,進行幫助教育。被誡勉者本人要正確對待誡勉,深刻反思剖析自己,制定整改措施,認真整改, 自覺接受局黨組和所在部門的幫助教育,以實際行動贏得羣衆和組織的信任。

誡勉期滿,本人要按時向所在部門、局人事教育科及分管局領導書面彙報告個人整改情況,局黨組和人事教育科要及時進行跟蹤考察,並視其整改情況,提出解除誡勉和調整崗位、除名、免職(解聘)、降職、撤職、降級的處理意見。

從現有公開資料來看,誡勉起源於地方上對幹部教育管理的一種改革性嘗試,以應對一般教育手段效果有限、但又不適用紀律處分的情況,體現抓早抓小、讓幹部受監督的理念,使“軟性說教”變爲“剛性誡勉”。如在上世紀90年代,湖北黃岡、山東青島等地就實行了誡勉制度,以對事業心不強、工作不負責任、不執行民主集中制原則、工作不力導致無法完成任務等情況作出處置。後來江蘇無錫原北塘區、四川宜賓等地也出臺了類似的誡勉規定,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在這一過程中,也存在着誡勉的適用條件不清晰、適用範圍龐雜、影響後果不一等情況。直到1998年5月,中央組織部印發《黨政領導幹部考覈工作暫行規定》,明確“領導幹部在考覈中被評定爲基本稱職的,考覈機關應對其提出誡勉”,誡勉上升爲中央黨內法規的內容。

2003年實施的《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簡稱《黨內監督條例(試行)》),擴大了誡勉措施的適用範圍,使誡勉適用於“領導幹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職責、工作作風、道德品質、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頭性問題”,而且成爲2005年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制定的《關於對黨員領導幹部進行誡勉談話和函詢的暫行辦法》(簡稱《暫行辦法》)以及2015年中央組織部《關於組織人事部門對領導幹部進行提醒、函詢和誡勉的實施細則》(簡稱《實施細則》)這兩個規範的制定依據之一。從某種程度上說,《黨內監督條例(試行)》是誡勉制度發展的“分水嶺”,其後誡勉越發成爲管黨治黨的有力措施。

然而,2016年修訂《黨內監督條例(試行)》時,將“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改爲適用“提醒談話”,而將誡勉適用於“輕微違紀問題”,這一適用條件的變化爲後續《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簡稱《監督執紀工作規則》)《問責條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簡稱《紀律處分條例》)等黨內法規所採納,甚至爲《監察法》所吸收,將誡勉適用於情節較輕的職務違法行爲。

除中央法規對誡勉予以規定外,大量的地方規範性文件也對誡勉制度的發展產生了影響,但是各地規範在規定和適用上並不統一,甚至出現針對企業(經營者)的誡勉、“誡勉式約談”等泛化的現象,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誡勉的有效實施,也對誡勉的規範化提出了迫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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