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舉制徵辟制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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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舉制徵辟制區別

察舉制主要是依靠中央的三公九卿、郡守、列侯以及地方上的高級官員,從平民或低級官吏當中按照一定的標準選拔在道德、品行、才能方面符合當時統治階級需要的人才入朝爲官。“選”的對象爲沒有官職的讀書人,“拔”的對象是下級官吏。按規定,他們都必須是品德高尚、學識才幹出衆的人。由下而上推舉官吏的辦法,在秦代已有,但作爲完整選士制度的“察舉制”,則是在西漢時期纔開始確立。漢高祖劉邦雖是“馬上得天下”的,卻深明不能以“馬上治天下”的道理。所以高祖在十一年下詔求賢,輔佐帝業。

察舉制徵辟制區別 第2張

漢文帝在即位第二年就下詔,說:“天下治亂,在予一人,舉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者,以匡朕之不逮。”這便是察舉制度的開始。文帝十五年又下詔,舉賢良能直言極諫,“對策者百人,唯錯爲高第”。這裏說明當時不但有了考試,而且還有等第區別,顯示此時察舉制度已趨成熟。

察舉制徵辟制區別 第3張

漢武帝建元元年下詔舉士,規定非治儒術者不取,董仲舒取爲上第。這正標誌着察舉制度的完備與正式確立。這時候,漢朝的統治者已從初期的與民休息、清靜無爲,轉爲積極進取,確立以儒家思想爲指導原則,並以法治繩之,達到了學術思想、政治體制、知識分子三位一體的結合,使中央集權制有了進一步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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