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民族自治地方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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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民族自治地方是指哪些,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三級,劃分三級行政地位的主要依據,是少數民族聚居區人口區域面積的大小,民族自治地方在一定的程度上,反映了該地方的民族分佈狀況,在具體的設置規定上,相當於省的民族自治地方或自治區。

我國民族自治地方是指

我國民族自治地方包括哪些

民族自治地方是指一個或多個少數民族在其聚居地方依法實行區域自治的行政區域。我國《憲法》規定,民族自治地方分爲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三級,劃分三級行政地位的主要依據是少數民族聚居區人口的多少、區域面積的大小。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行政區域劃分如下,全國分爲省、自治區、直轄市;省、自治區分爲自治州、縣、自治縣、市;縣、自治縣分爲鄉、民族鄉、鎮。直轄市和較大的市分爲區、縣。自治州分爲縣、自治縣、市。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都是民族自治地方。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是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在某些漢族人口占大多數的地方也可以以漢族以外的少數民族聚居區爲主建立自治地方。

我國的民族區域自治地方是?

目前,我國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地區有五個,分別是內蒙古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廣西壯族自治區、寧夏回族自治區、西藏自治區。

我國5個自治區的建立時間如下:

1、內蒙古自治區(1947年5月1日);

2、新疆維吾爾自治區(1955年10月1日);

3、廣西壯族自治區(1958年3月5日);

4、寧夏回族自治區(1958年10月25日);

5、西藏自治區(1965年9月9日)。

擴展資料:

一、國內民族區域自治區的權利:

1、自治區是在國家的統一領導下,以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爲基礎,建立相應的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

2、由少數民族人民自己當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內部地方事務.民族自治區享有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規定的民族自治權,這種制度稱爲“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中國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

二、國內民族區域自治區的性質:

自治區的設置是從中國的具體國情出發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統一行使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是中國神聖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受中央人民政府管轄,不具有獨立主權的性質,它們的實施都有利於國家經濟的發展,有利於祖國和平統一,有利於鞏固中國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政權。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民族區域自治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自治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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