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在離婚前反悔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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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在離婚前反悔可以嗎的答案是:可以

離婚協議在離婚前反悔可以嗎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構審查開開始後,到雙方領取離婚證前,任意一方可以隨時反悔,一般反悔視爲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根據我國《婚姻法解釋(三)》第十四條的相關規定,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爲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則由此判定,甲乙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在訴訟中是無效的。當事人經常分不清婚內財產分割協議與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協議的不同,現就這兩種情況做一下說明。

夫妻的婚內財產約定與離婚協議中分割財產的約定是有本質區別的,婚內財產約定是指男女雙方就婚前或者婚後所得財產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益;處分等作出的約定,只要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後即生效,對雙方當事人產生法律拘束力。離婚協議,是指男女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解除婚姻關係爲基本目的,並就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問題達成的協議。離婚協議的內容是複合的,其內容大多涉及夫妻身份關係的解除;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方面,既包括人身關係,也包括財產關係。解除婚姻關係是離婚協議的基礎目的,其他內容具有附隨性,在婚姻關係未解除的情況下,附隨內容不生效力,所以,離婚協議中解除婚姻關係部分未生效之前,分割財產和子女撫養部分也是不生效的。

一般情況下,民事合同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爲應當具備的條件,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即可生效,對雙方當事人產生法律拘束力。離婚協議可歸屬於民事合同,但其生效條件卻有特別之處。根據婚姻法相關規定,協議離婚,除雙方具有離婚合意之外,還必須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進行登記或者由人民法院以民事調解書的形式賦予其效力,否則即使當事人具有離婚的合意,也不發生解除婚姻關係的法律後果。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協議是一種附生效條件的協議。該協議自應在條件成就時生效,產生法律效力。不適用《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的規定。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所附生效條件不同於一般意義上的附生效條件之處,在於其成就仍需離婚雙方當事人的合意,任何一方均可控制其是否成就,可以單方面使財產分割協議不產生約束力而不會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離婚協議之後在雙方都時自願簽署的清新下才會產生司法效力,孤噩在離婚前,若是反悔對於離婚協議不滿,是可以的。此時需要再次通過協商的方式確定離婚協議,或者也可以直接書寫訴狀之後,向怎麼法院提出訴訟請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爲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第一千零七十八條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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