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與車輛抵押有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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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與車輛抵押有關嗎?的答案是:無關

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與車輛抵押有關嗎?

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與車輛抵押無關。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

根據《民法典》第1209條的規定,機動車駕駛人與登記車主不是一個人的時候,發生交通事故後首先由交強險在保險限額內優先承擔,不足的部分,原則上由機動車使用人來承擔,但是登記車主有過錯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認定登記車主有過錯:

(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三)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

(四)其它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

未購買交強險的機動車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範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該支持,投保義務人與實際侵權人不是同一個人的情況下,二者應該連帶賠償。

根據《民法典》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擔保期間,擔保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徵收等,擔保物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也就是說,銀行做爲抵押權人,可以優先受償商業車險的保險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擔保法的若干解釋》第七十九條:同一財產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並存時,抵押權人優先於質權人受償。我們可以發現,銀行的抵押權排在了抵押車持有人的權利之前,雖然規定如此,但現實中一輛機動車的保險價值往往大於銀行的貸款數額,理論上抵押車的登記車主、抵押車持有人仍有可能拿到剩餘的保險金。

另外,抵押車持有人購買保險,可以將自己制定爲“受益人”,在保險法上的概念爲有權利領取保險賠償金的人,當然這“受益人”的概念在人身險中才有規定,而車輛財產保險是不存在受益人的,如果有,也只是優先受償人。但有一點需注意,根據《保險法》第四十八條: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不得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這個規定看似簡單,實際上是對我們的“抵押車”小夥伴提了一個申領保險金的要求——對抵押車必須享有保險利益。如果轉押協議存在缺陷或者轉押協議無效,很有可能導致在發生保險事故後,抵押車持有人卻對事故車輛不享有保險利益,導致最終無法領取到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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