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可不可以自己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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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一般情況下,個人是無法繳納住房公積金的,當然也無法辦理住房公積金,而是必須由單位來進行設立和繳納,而且交公積金的話是必須有單位財務的公章才行。

住房公積金只在城鎮建立,農村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

住房公積金可不可以自己交

只有在職職工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無工作的城鎮居民、離退休職工不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

住房公積金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由職工所在單位繳存,另一部分由職工個人繳存。職工個人繳存部分由單位代扣後,連同單位繳存部分一併繳存到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內。

住房公積金繳存的長期性。

住房公積金制度一經建立,職工在職期間必須不間斷地按規定繳存,除職工離退休或發生《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斷。體現了住房公積金的穩定性、統一性、規範性和強制性。

住房公積金是職工按規定存儲起來的專項用於住房消費支出的個人住房儲金,具有兩個特徵:一是積累性,即住房公積金不是職工工資的組成部分,不以現金形式發放,並且必須存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委託銀行開設的專戶內,實行專戶管理。二是專用性,住房公積金實行專款專用,存儲期間只能按規定用於購、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納房租。

職工只有在離職、退休、死亡、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或戶口遷出原居住城市時,纔可提取本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按我國規定,企業都應該給職員存繳住房公積金,不分國有企業和私營企業。

保障性,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制度,爲職工較快、較好地解決住房問題提供了保障。互助性,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能夠有效地建立和形成有房職工幫助無房職工的機制和渠道,而住房公積金在資金方面爲無房職工提供了幫助,體現了職工住房公積金的互助性。

長期性,每一個城鎮在職職工自參加工作之日起至退休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的這一段時間內,都必須繳納個人住房公積金;職工所在單位也應按規定爲職工補助繳存住房公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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