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衆擾亂社會秩序罪相關說明有哪些
來源:趣味百科館 8.3K
1、構成本罪的只能是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
2、聚衆,是指在首要分子的煽動、策劃下,糾集多人共同進行擾亂活動,一人鬧事引起多人圍觀的,不應視爲聚衆。
3、1979年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現已修改爲第二百九十條第一款。
1、構成本罪的只能是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
2、聚衆,是指在首要分子的煽動、策劃下,糾集多人共同進行擾亂活動,一人鬧事引起多人圍觀的,不應視爲聚衆。
3、1979年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現已修改爲第二百九十條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