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問責工作是由黨組織按照職責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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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的問責工作是由黨組織按照職責權限,追究在黨的建設和黨的事業中失職失責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幹部的主體責任、監督責任和領導責任。

黨的問責工作是由黨組織按照職責權限

這條條例出自《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是爲了推進全面從嚴治黨、解決沒有人負責的問題而制定的面向各級黨組織和各級領導幹部,追責對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不力、管黨治黨主體責任缺失、監督責任缺位、給黨的事業造成嚴重損害、“四風”和腐敗問題多發頻發、選人用人失察、任用幹部連續出現問題、巡視整改不落實等問題的條例,以問責倒逼責任落實,推動管黨治黨從寬鬆軟走向嚴緊硬。



黨的問責工作是由黨組織按照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予以追究。對還是錯?

是的,黨的問責工作都是上級黨委做出決定,同級的紀委根本插不上手。

黨的問責工作是由黨組織按照職責權限,追究在黨的建設和黨的事業中失職失責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幹部的政治責任,包括主 體責任、監督責任和領導責任。

擴展資料:

中國共產黨,簡稱中共,英語:Communist Party of China(CPC),成立於1921年7月,1949年10月至今爲代表工人階級領導工農聯盟和統一戰線,在中國大陸實行人民民主專政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唯一執政黨。

《中國共產黨章程》將其自身表述爲:“中國工人階級的先鋒隊,同時是中國人民和中華民族的先鋒隊,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領導核心,代表中國先進生產力的發展要求,代表中國先進文化的前進方向,代表中國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黨的最高理想和最終目標是實現共產主義。”

現任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總書記爲習近平。

黨的問責工作應當堅持的原則是什麼?

黨的問責工作應當堅持依規依紀、實事求是,失責必問、問責必嚴,懲前毖後、治病救人,分級負責、層層落實責任等原則。

根據《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第三條 黨的問責工作應當堅持的原則:依規依紀、實事求是,失責必問、問責必嚴,懲前毖後、治病救人,分級負責、層層落實責任。

第四條 黨的問責工作是由黨組織按照職責權限,追究在黨的建設和黨的事業中失職失責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幹部的主體責任、監督責任和領導責任。問責對象是各級黨委(黨組)、黨的工作部門及其領導成員,各級紀委(紀檢組)及其領導成員,重點是主要負責人。

第十條 實行終身問責,對失職失責性質惡劣、後果嚴重的,不論其責任人是否調離轉崗、提拔或者退休,都應當嚴肅問責。

擴展資料:

《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第七條 對黨組織的問責方式包括:

(一)檢查。對履行職責不力、情節較輕的,應當責令其作出書面檢查並切實整改。

(二)通報。對履行職責不力、情節較重的,應當責令整改,並在一定範圍內通報。

(三)改組。對失職失責,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本身又不能糾正的,應當予以改組。

對黨的領導幹部的問責方式包括:

(一)通報。對履行職責不力的,應當嚴肅批評,依規整改,並在一定範圍內通報。

(二)誡勉。對失職失責、情節較輕的,應當以談話或者書面方式進行誡勉。

(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對失職失責、情節較重,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應當根據情況採取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降職、免職等措施。

(四)紀律處分。對失職失責應當給予紀律處分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追究紀律責任。

上述問責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併使用。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

問責和處分有什麼區別?問責條例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在共產黨的各種黨紀中,問責和處分是人們經常聽到的兩個名詞,如今國家逐漸開始正視黨員的違紀問題,讓一些不法分子感到了重重危機,很多人都以爲,共產黨問責條例和處分條例是一回事,兩者是可以相互替代的,其實這種說法並不準確,問責和處分還是有着本質的不同的。

問責和處分有什麼區別?

(一)問責和黨政紀處分的主體不同。對黨政領導幹部實行問責,按照幹部管理權限進行,問責的主體一般是黨委、政府或者政府的工作部門。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部門按照權限履行相關職責,是實施的主體。而給予黨政紀處分的實施主體一般是紀檢監察機關。

(二)問責和黨政紀處分的客體不同。問責的客體一定是領導幹部,而紀檢監察機關需給予黨政紀處分的客體範圍則廣得多,包括所有的黨員、國家賦予權力執行公務的人員。

(三)問責和黨政紀處分的形式不同。問責機制有其特定的方式: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而違反黨政紀相關紀律的要給予的處分形式有黨紀處分和政紀處分。黨紀處分有:黨內警告、黨內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對黨組織的黨紀處分有:改組和解散。政紀處分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問責可以單獨執行也可以和黨政紀處分共同執行,並不是對行政問責的行政人員都要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是否給予處分應當依照有關黨紀政紀處分的規定執行。

問責條例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問責工作是全面從嚴治黨的重要內容之一,隨着全面從嚴治黨力度的不斷加大,問責工作的制度化、常態化要求也越發迫切。《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的出臺正是立足黨的事業發展和全面從嚴治黨現實需要的又一次頂層設計。

條例注重簡明實用,共13條,包括目的和依據,指導思想,問責原則,問責主體和對象,問責情形,問責方式,問責執行等。

條例明確了問責主體和對象。黨的問責工作是由黨組織按照職責權限,追究在黨的建設和黨的事業中失職失責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幹部的政治責任,包括主體責任、監督責任和領導責任。問責對象是各級黨委(黨組)、黨的工作部門及其領導成員,各級紀委(紀檢組)及其領導成員,重點是主要負責人。

條例明確了問責內容和情形。條例規定對黨的領導弱化、黨的建設缺失、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監督責任落實不到位、維護黨的紀律不力、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不堅決不紮實等6個方面失職失責行爲,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影響的,進行嚴肅問責。

條例明確了問責方式方法。現有各類問責規定中,共有14種問責方式。條例將這些問責方式規範爲對黨組織的檢查、通報、改組3種方式,對黨的領導幹部的通報、誡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4種方式。這些方式均在黨內法規中有明確規定、在實踐中經常使用。

條例把責任落實到各級黨委及黨的工作部門。條例對黨委(黨組)、紀委(紀檢組)及黨的工作部門在問責中的職責作出明確規定,使責任不僅落實到黨委(黨組),也分解到組織、宣傳等工作部門,體現了細化落實責任、層層傳導壓力的要求。

條例堅持依規治黨,實現紀法分開。突出黨規特色,概括提煉,明確責任採用黨言黨語、紀言紀語,不套用法言法語對行政問責事項不作規定,對引咎辭職、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機關等已有明確規定的方式和程序不再重複規定不套用問責啓動、問責調查等法律性流程,努力做到要義明確、便於執行。

條例注重與其他黨內法規的協調銜接。條例是對黨章規定的細化延伸,是對黨內其他問責規定的歸納提煉。將制定條例與正在修訂的黨內監督條例、已經施行的黨紀處分條例統籌考慮,與現行黨內法規中有關問責規定相互銜接。黨內法規中對有關處置措施已有明確規定的,如申訴方式、問責影響期等,條例不再重複。

《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中規定對什麼問責應當分清責任?

問責應當分清責任。黨組織領導班子在職責範圍內負有全面領導責任,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員承擔主要領導責任,參與決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員承擔重要領導責任。

2016年6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開會議,審議通過《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7月,中共中央印發了《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併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遵照執行。

《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是爲了推進全面從嚴治黨、解決沒有人負責的問題而制定的面向全體黨員、追責對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不力,管黨治黨主體責任缺失、監督責任缺位、給黨的事業造成嚴重損害。

問責條例是全面從嚴治黨的利器。條例貫徹黨章,堅持問題導向,緊緊圍繞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全面從嚴治黨、維護黨的紀律、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開展問責。

對於失職失責造成嚴重後果、人民羣衆反映強烈、損害黨執政的政治基礎的都要嚴肅追究責任,既追究主體責任、又追究領導責任。要把責任壓給各級黨組織,分解到組織、政法等黨的工作部門,釋放有責必問、問責必嚴的強烈信號

擴展資料:

第七條 對黨組織的問責方式包括:

(一)檢查。對履行職責不力、情節較輕的,應當責令其作出書面檢查並切實整改。

(二)通報。對履行職責不力、情節較重的,應當責令整改,並在一定範圍內通報。

(三)改組。對失職失責,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本身又不能糾正的,應當予以改組。

對黨的領導幹部的問責方式包括:

(一)通報。對履行職責不力的,應當嚴肅批評,依規整改,並在一定範圍內通報。

(二)誡勉。對失職失責、情節較輕的,應當以談話或者書面方式進行誡勉。

(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對失職失責、情節較重,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應當根據情況採取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降職、免職等措施。

(四)紀律處分。對失職失責應當給予紀律處分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追究紀律責任。

上述問責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併使用。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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