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損失補償原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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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了保障被保險人的權利,保險賠償原則首先要求保險人對財產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損失的賠償必須做到及時、準確、守約。1.有損失纔有補償,補償以損失爲前提。而且,該損失必須是保險標的在保險期間內、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2.損失補償有最高額限制。(1) 保險賠償以不超過實際損失爲限。(2)保險賠償以不超過保險利益爲限。(3)保險賠償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爲限。

保險損失補償原則是什麼

近因原則:1.單一原因造成保險標的損失,如該原因屬保險事故,則保險人承擔保險賠償責任,否則保險人可以拒絕賠償。2.多種原因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可區分以下四種情形:如果多種原因均爲承保危險,則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損失負賠償責任。反之,如果多種原因均非承保危險,則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多種原因連續發生,如果其中持續起決定作用或處於支配地位的原因屬承保危險,則保險人負賠償責任,否則保險人不陪。多種原因間斷髮生,即前因與後因並不連續,後因與前因不相關聯,後因不是前因的必然、直接結果,而是新的相對獨立的原因。多種原因同時發生或相對獨立,無法確認近因,對此,如果可以依其原因對損失加以劃分,則保險人對承保危險部分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損失無法劃分,多數學者認爲保險人可不承擔保險責任。

保險損失補償原則是什麼 第2張

重複保險賠償分攤;1.保險金額比例分攤;2. 賠償責任限額分攤;3. 出單順序責任分攤;4. 連帶責任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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