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怎麼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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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一方的婚前財產是指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

一方婚前財產可分爲以下四類: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資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婚前財產怎麼界定

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債權等。婚前財產的孳息,包括個人財產婚前孳息。一方婚前以貨幣、股權等形式存在,而婚後表現爲另一形態的財產。(1)“婚前”到“婚後”的時間點;(2)“購房”時間點,即什麼時候開始視爲購買房產成功。

對於前者,夫妻雙方自領取《結婚證》之日可視爲“婚前”到“婚後”的時間點,而其他諸如訂婚、舉行婚禮等時間點都不具備法律上的意義。對於後者,比較困擾,在購房一系列的過程中到底哪個纔是“購房”時間點,例如:在婚前簽了購房合同,付了首期款,婚後才進行按揭貸款,並辦了《房產證》,那哪個纔是“購房時間點”鑑於房產在法律上屬於不動產的範疇,而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購房人真正獲得所購房屋所有權的時間點爲辦理完房屋的過戶手續並取得《房產證》之日。因此,認爲獲得房屋產權證書之日爲即爲“購房”時間點。

判斷這一問題關鍵是看房價款是在婚前以個人財產支付,還是婚後以共同財產支付的。實際上,上述觀點在理解“購買”這一概念時過於狹隘了,因此由此得出的結論也有失偏頗,考慮到購房的目的性以及購房整個過程的關聯性,應當以簽訂購房合同的時間爲“購房”時間點,簽訂合同時最能反映“購房”這一行爲的性質。在我國早期的民法典等相應法規中,對婚前財產未作規定,默認結婚後所有財產爲雙方共有財產。

但經修改的民法典中規定婚前財產屬夫妻之一方所有,相關規定如下: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爲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第一千零六十五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引者注:此處十十八條即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財產多數情況屬共有,婚前財產及其它一些符合條件的屬一方所有)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要如何判斷是婚前財產

一方的婚前財產是指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婚前財產的界定時間爲雙方結婚登記之日,結婚登記前雙方分別所有的財產歸一方所有,一方婚前財產可分爲以下四類:1、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資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債權等。

3、婚前財產的孳息,包括個人財產婚前孳息。4、一方婚前以貨幣、股權等形式存在,而婚後表現爲另一形態的財產。【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婚前財產怎麼判定

界定婚前財產和婚後財產以婚姻登記爲界限。婚前財產是指在婚姻登記之前取得的個人合法財產;而婚後財產是指在婚姻登記之後婚姻存續期間的雙方合法所得。

婚前財產在離婚時是不用分割的,而婚後共同財產是雙方平均分配的。

對於贈與的財產,有明確規定爲個人所有的,屬於個人財產;沒有明確規定的,屬共同財產。如何區分婚前婚後財產,應視具體情況而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_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爲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_下列財產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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