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法的主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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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和義務。教師有進行教育教學活動、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的權利。

教師有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爲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爲的義務。

教師法的主要內容

資格和任用。國家實行教師資格制度。教師取得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的相應學歷。培養和培訓。

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學校主管部門和學校應當制定教師培訓規劃,對教師進行多種形式的思想政治、業務培訓。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對教師的政治思想、業務水平、工作態度和工作成績進行考覈。

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於或者高於國家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並逐步提高。教師退休或者退職後,享受國家規定的退休或者退職待遇。

地方人民政府對違反本法規定,拖欠教師工資或者侵犯教師其他合法權益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教師法》第七條教師享有下列權利: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取得幼兒園教師資格,應當具備幼兒師範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取得國小教師資格,應當具備中等師範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取得初級中學教師、初級職業學校文化、專業課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師範專科學校或者其他大學專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取得高級中學教師資格和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文化課、專業課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師範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學本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取得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和職業高中學生實習指導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的學歷,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培養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促進我國教育發展和現代化建設的需要。提高教師隊伍素質的需要。有利於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和待遇,維護教師的合法權益,調動廣大教師教書育人的積極性。

有利於使教師隊伍建設走上規範化、法制化的軌道。有利於推動全社會進一步形成尊師重教的良好風尚。立法宗旨:爲了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建設具有良好思想品德和業務素質的教師隊伍,促進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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