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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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什麼意思

全句爲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

字面意思爲允許當官的放火胡作非爲,不允許老百姓點燈照明,指有權有勢的人自己可以胡作非爲,老百姓卻連正當活動也要受到限制。後形容統治者可以爲所欲爲、胡作非爲,而人民的正當言行卻受到種種限制。亦泛指自己任意而爲,反而嚴格要求別人或不許他人有正當的權利。在句中一般作賓語、分句,含貶義。

出自宋代陸游的《老學庵筆記》卷五,節選內容如下:

田登作郡,自諱其名,觸者必怒,吏卒多被榜笞。於是舉州皆謂燈爲火。上元放燈許人入州治遊觀,吏人遂書榜揭於市曰:‘本州依例放火三日’。”

譯文:

田登作郡守時,非常忌諱別人冒犯他的名字,甚至連燈”字也不讓別人說。爲此,他先後懲治了包括吏卒在內的許多人。

於是,整個州郡內,人們都戲稱燈”爲火”,把點燈”稱爲放火”。元宵節晚上放燈,田登允許人們前來遊觀,就讓手下人寫了一張公告榜貼出去,榜上寫着:本州依例放火三日。”

寓意:

這是舊時代官員惡劣形象的寫照。在長達五千年的奴隸制社會與封建制社會裏,官與民一直是一對不解的矛盾體,官是壓迫者,民是被壓迫者,無論經過多少次的改朝換代,也總改不掉這一極不合理的歷史癥結。

這條俗諺中蘊藏着人民羣衆極其憤懣的情緒。硬壓下這憤懣的情緒,迸發出來的便是嬉笑怒罵的無情嘲諷。只許”與不許”,其蠻橫無理;放火”與點燈”何其對照鮮明。官員們什麼惡劣的事都可做出來,老百姓卻連吭聲的權利都要被剝奪,沒有任何公理可言。時至今日,凡有強權而無公理的所在,人們仍喜歡用這條俗諺作辛辣的嘲諷,這就是它流傳不息的現實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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