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時實施的兩項防作弊措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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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舉制度是中國古代通過考試選拔官吏的制度,士子應舉,原則上允許自己報名參加,不必非得由公卿大臣或州郡長官特別推薦,這一點是科舉制最主要的特點。

宋朝時實施的兩項防作弊措施有

宋朝實施的防作弊措施

科舉制度是封建時代所可能採取的最公平的人才選拔形式,他擴展了封建國家引進人才的社會層面,吸收了大量出身中下層社會的人士進入統治階級,因此,爲了防止徇私舞弊,宋朝制定了一系列嚴格的科舉制度,並不只有兩項防作弊措施。

宋朝時實施的兩項防作弊措施有 第2張

第一,設立“別試”。凡是各級考試主試官、地方長官的子弟、親屬乃至門客應試時,要另設主試官和考場進行考試。有效防止了權要子弟利用人際關係徇私舞弊。

第二,實行“封彌”、“謄錄”之法。“封彌”又稱“糊名”,不僅要糊住試卷上的名字、鄉貫,而且還要糊住初考官所定的等第。封彌官不評卷,評卷官不知姓名,以此來防止作弊。

第三,實行“鎖宿”制度,防止主試官受人請託,收受賄賂。此外,還有一整套嚴禁挾帶、傳義、替代、舉燭夜試等措施,嚴防考試作弊現象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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