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產權人是夫妻雙方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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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產權人不一定是夫妻雙方。

1、房屋產權人不一定要是夫妻關係。房屋登記在兩個人名下,可以根據登記情況認定系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

2、房屋產權人不一定是兩個人,房屋也可以登記在夫妻雙方一人名下。

房屋產權人是夫妻雙方嗎

房屋產權人可以是多個人,產權證上加名字是沒有限制的。加名字後就屬於共有了,主要分清是以什麼形式的共有。

有兩種共有形式:

1、共同共有:共同共有是指加完名字後房產證上的所有人,有一個算一個每人一份共同共有此房子。

2、按份共有:按份共有是指加完名字後,產權證上的所有人站此房產的份額具體是多少。也就是説其它產權人佔此房子的百分比是多少。

作為共有關係的兩種形式,按份共有與共同共有具有一些相同點:兩者都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對同一項財產享有所有權和共同承擔相應的義務,共有人的權利都基於共有物的全部。但兩者又有很大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1、產生的依據不同。房屋的共同共有根據共同關係產生,以某種共同關係的存在作為發生的必要條例。例如,以夫妻關係存在為必要條件,以家庭關係存在為必要條件,以合夥關係存在為必要條件。而按份共有則不需要這個前提條件,只需要共有人的共同意志而發生。

2、享有權利的範圍不同。在共同共有中,共有的房屋是不分份額的,共有人對共有的房屋平等地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只要有共同關係存在,就不能劃分各共有人的房產份額。只有在共同共有關係終止時,才可以對共有房產進行分額,確定自己的份額。例如,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購買的一套四房兩廳商品房,就不能劃分哪間房是丈夫的,哪間房是妻子的。假如夫妻離婚,即可依法進行分割。而按份共有,是按照各自的份額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的。

3、對共有房屋的處分方式不同。根據《民法典》規定:“按份共有財產的每個共有人有權要求將自己的份額分出或者轉讓,但在出售時,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的權利。”;“按份共有人可以轉讓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份額。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的權利。”可見,在按份共有中各共有權人可以自由處分共有房產中屬於自己的份額,而無需徵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其他共有人只能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而共同共有的房屋,共有人要對共有房產進行處分時,必須取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或者佔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同意,否則,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的共有房產,一般情況下都認定為無效。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佔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可見,共有人有權對整個財產作出處分權利,但由於共有財產屬於全體共有人所有,因此,對共有財產的處分,如轉讓、贈與、設定抵押等,都必須取得經佔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如果某個或某幾個共有人處分共有財產,其他共有人明知而不提出異議,則視為同意。共有人同意處分共有財產的意思有書面同意的、口頭同意或默示的方式。如果共有人就共有物的處分達不成一致的協議,可以按照多數共有人或擁有半數以上份額的共有人的意見處理。但是多數人在處分共有財產時,不得損害少數人的利益,否則,受害的共有人可通過司法途徑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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