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納税義務的存在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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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納税義務的存在情況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第二次納税義務的存在情況

1、承擔無限責任的股東對其公司的滯納税金負有第二次納税義務;

2、法人解散時,若在滯納税款的情況下分配或轉讓其剩餘財產,則清算人和剩餘財產的接收人對所滯納的税款負有第二次納税義務,但該義務的承擔僅限其接受分配或轉讓財產的份額

3、納税人將其事業轉讓給與其有特殊關係的人,並且受讓人在同一場所經營同一或類似事業時,受讓人以其受讓的財產為限,對與該受讓事業有關的滯納税金承擔第二次納税義務等。

第二次納税義務是因納税義務人滯納税款,在徵税機關對其財產採取扣押等措施後,仍不能足額繳納應納税款時,由與納税義務人具有一定關係的主體承擔的代替其繳納税款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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