啓動房屋維修基金需要哪些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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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專項維修基金足額歸集到位,維修項目符合維修基金使用範圍。

2、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屆滿。注意了,房屋維修基金只能用於主體結構或者公共部位的維修。

3、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涉及一幢樓業主的,申請單位已事先徵詢2/3以上業主的書面同意;涉及物管區域全體業主的,經業主大會書面批准,並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同意,纔可以使用。

啓動房屋維修基金需要哪些條件

1、售房單位按照一定比例從售房款中提取,原則上多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30%。購房者按購房款式2%的比例向售房單位繳交維修基金。

2、售房單位代爲收取的維修基金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

1、房屋維修基金,用於房屋保修期滿後房屋主體結構、公共部位和公共設施設備的大中修以及更新改造工程。房屋維修基金實際上包括房屋公用設施專用基金和房屋本體維修基金。房屋公用設施專用基金簡稱專用基金,用於物業共用部位、公用設施及設備的更新、改造等項目,不得挪作他用。專用房屋維修基金實行“錢隨房走”的原則,房屋轉讓時,賬戶裏的餘額資金也隨之轉移給房屋的新的產權所有人。

2、商品房銷售時,購房者與售房單位應當簽定有關房屋維修基金交繳約定,購房者應當按購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單位交納房屋維修基金。售房單位代爲收取的維修基金屬全體業主共同,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首期專項維修資金交存的現行標準爲:高層(含帶電梯的多層)90元/平方米、多層(含別墅)50元/平方米。

公共維修基金指的是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大修、中修、更新和改造。時間一長,開發商不可能再負責維修,也不能由哪戶業主單獨維修,因此必須建立維修基金來加以保障,以保證物業的後續正常使用,維護物業產權人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

根據1998年11月9日建設部發布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商品住房在銷售時,購房者和售房單位應當簽訂有關維修基金繳交約定。購房者應當按購房款2%至3%的比例向售房單位繳交維修基金。維修基金應由業主向售房單位交納,售房單位代爲收取的維修基金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可見,這筆資金應該由業主向售房單位交納,其性質是屬於業主共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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