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多次當擔保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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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多次當擔保人嗎的答案是:可以

可以多次當擔保人嗎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條規定,保證合同是爲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二條規定,保證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保證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條

保證合同是爲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二條

保證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保證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在有第三人提供擔保的債權債務關係中,涉及的主體有債權人;債務人和擔保人,債務人轉移債務的,還應當經擔保人書面同意。第三人提供擔保一般是基於其與債務人之間的信任關係或者對債務人的資產;信譽有所瞭解。在擔保關係中,未經擔保人同意,債務人擅自轉移債務的,將給擔保人帶來較大風險,因爲擔保人對新的債務人可能一無所知。設立擔保物權雖然主要是爲保障債權的實現,但是也要照顧擔保人利益,特別是擔保人是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時,如何平衡擔保人;擔保權人和債務人三者的利益就很重要。

全部債務的免責債務承擔,指的是債務人在債權人同意的前提下將全部債務轉讓給新債務人,並且完全退出債務關係,不再對債權人承擔任何清償責任,轉而由新債務人承擔原有全部債務。在此情形下,雖然債務人發生了變化,但是該債務並未消滅,對債權人的債權亦無影響。作爲擔保主債權的擔保物權,也不因債務人的變化而自動消失,而是繼續存在。其原因在於擔保物權具有從屬性,主債權存在,擔保物權也隨之存在。如果擔保人爲債務人,債務承擔不影響其提供的擔保繼續作爲債權的擔保。但對於擔保物權是由第三人提供的情況,如果默認其提供的擔保繼續作爲債權的擔保,則對第三人是不公平的。原因在於,第三人以自身財產爲債務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常常是基於其與債務人之間的合同關係或者人格因素。而新的債務承擔人則可能不具備清償能力,也不具備擔保人所要求的信任關係,如果默認擔保人繼續承擔擔保責任,則增加了擔保人的風險,也可能出現債務人與債權人串通騙取第三人擔保的情況。故本條規定,如果債務人在債權人同意的前提下將全部債務轉讓給新債務人,而未經擔保人的書面同意,擔保人則不再承擔擔保責任,此時擔保物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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