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口遷移身份證號碼會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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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

戶口遷移身份證號碼會變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一條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公民姓名變更或者證件嚴重損壞不能辨認的,應當申請換領新證;居民身份證登記項目出現錯誤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更正,換髮新證;領取新證時,必須交回原證。居民身份證丟失的,應當申請補領。

公民辦理常住戶口遷移手續時,公安機關應當在居民身份證的機讀項目中記載公民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變動的情況,並告知本人。

居民身份證的有效期限分爲5年、10年、20年、長期四種。16歲以下的,發給有效期爲5年的居民身份證;16週歲至25週歲的,發給有效期爲10年的居民身份證;26週歲至45週歲的,發給有效期爲20年的居民身份證;46週歲以上的,發給長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證。證件有效期限從簽發之日起計算。如某人1949年9月20日出生,1984年35週歲時申領居民身份證,簽發日期爲1984年12月31日,他屬於26至45週歲這一年齡段,證件有效期限屬於20年這一檔次,到2004年12月30日有效期滿。查驗或檢查時,應對照檢查證件有效期限與持證人年齡,簽發日期三者之間的關係。

1、遷入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及市內戶口遷移證;

2、遷入戶的居民戶口簿;

3、新立戶的要有房管部門出具的住房證明或房屋產權證明;

4、遷入人符合申領、換領居民身份證條件的,每人交本人正面免冠一寸光紙黑白大頭照片兩張,已滿16週歲,已領取居民身份證的,每人交照片一張;

5、因結婚遷入的要持結婚證;

6、遷入農村地區的農業人口要有遷入地鄉鎮政府和村委會同意遷入的證明;

7、遷入非直系親屬戶內的,應徵得遷入地派出所同意後,再去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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