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冷靜期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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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冷靜期,又稱離婚熟慮期,是指在離婚自由原則下,婚姻雙方當事人申請自願離婚,在婚姻登記機關收到該申請之日起一定期間內,任何一方都可撤回離婚申請、終結登記離婚程序的冷靜思考期間。民法典的規定:第一千零七十七條【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爲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離婚冷靜期是什麼

對離婚冷靜期的理解:雙方自願離婚,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符合離婚條件的,暫時不發離婚證,不馬上解除婚姻關係。離婚冷靜期是30天,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都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30天的冷靜期限屆滿後,雙方應當在30天內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婚姻登記機關應當發給離婚證,即解除婚姻關係。在後一個30天內,當事人未到婚姻登記機構申請離婚證的,視爲撤回離婚登記申請,不發生離婚的效果。

婚姻冷靜期的構成要件:根據具體要素的不同,可分爲:其一,前提要件,三十日冷靜期屆滿時,當事人沒有撤回離婚申請;其二,期間要件,屆滿後,三十日內當事人爲一定的行爲;其三,主體要件,只能是申請離婚的雙方當事人;其四,機構要件,必須向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其五;行爲要件,請求發放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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