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依法解除融資租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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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依法解除融資租賃合同

1、出租人的法定解除權考察出租人在不可抗力情形下的法定解除權。一般地,出租人在合同目的在於收取租金,而且由於租賃物的專用性,其對於出租人的變現價值較低,因此出租人往往不會主動解除合同,而選擇要求承租人繼續履行合同或者支付全部租金。

2、然而,在不可抗力致使租賃物毀損的情形中,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繼續履行合同並不總是有利的。融資租賃交易結構的優點之一在於出租人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因此提高了所融出資金的安全性。根據合同法第248條的規定,出租人還可因承租人拒絕履行或經催告在合理期限內仍延遲履行債務而獲得解除權。租賃物的無形磨損等其他事由常常導致合同解除除了不可抗力致使租賃物毀損的情形之外,租賃物還可能因爲技術進步等無形磨損而不再具有經濟價值,在這樣的情形中,承租人也會產生解除合同的需求。但這在業務實踐中被簡單地理解爲承租人違約,理論和實踐中均不承認承租人在此種情形下的解除權。

3、此外,根據合同法的一般規定,承租人喪失主體資格,或者認爲承租人財務危機、難以繼續,預期將影響交付租金、嚴重違約並有確切證據時,出租人可以主張解除權,收回租賃物。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條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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