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限制一般幾年

來源:趣味百科館 2.06W

競業限制一般幾年的答案是:2年

競業限制一般幾年

競業限制期限一般是2年。企業與勞動者在訂立競業限制協議時,應將競業限制的期限限定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2年之內,否則,超出法定的限制期限對勞動者沒有拘束力。

1)用人單位必須給予勞動者合理的經濟補償,否則競業限制會被視爲“霸王條款”而無效;

2)競業限制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年;

3)競業限制合同應明確競業限制的業務範圍和地域範圍;

4)競業限制協議必須採用書面的形式,在協議中明確約定競業限制義務的時間、限定具體業務範圍、地域範圍以及補償數額、支付方法等;

5)單位應當確實擁有特定的商業祕密,且在合同中明確商業祕密的範圍,不能把一般的商業信息、知識技能和經驗作爲商業祕密;

6)競業限制的義務主體應當限制在接觸、瞭解或掌握企業商業祕密人員及其高級管理人員的範圍內。與只具有普通技能且未接觸到單位商業祕密的勞動者簽訂的競業限制協議原則上無效。

(1)保護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

市場經濟的競爭環境下,商業祕密的保護對企業生存發展具有關鍵作用,而競業限制規則的根本目的就在於保護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通過競業限制約定,可以有效限制勞動者離職後的泄密行爲,使用人單位可以更好地保護其商業祕密,並在市場競爭中保持優勢地位。

(2)兼顧勞動者正當合法利益

對勞動者設定競業限制義務,必然妨害了勞動者的自主擇業權,影響到勞動者的基本生存權益,因此,競業限制必須在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下進行約定。法律設置的競業限制規則,有利於勞動者

的自主擇業權和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權的平衡,從而保護雙方自我價值的最大實現。

(3)保障市場主體的公平競爭

競業限制限制勞動者在一段時間內爲競爭對手服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競爭對手通過搶奪人才等方式來獲取競爭優勢,從而保障市場經濟主體間的公平競爭,穩定競爭秩序,維持市場經濟的良性循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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