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來人口在渝跨省異地辦理身份證所需材料一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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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地受理居民身份證換領、補領,申請人需交驗下列身份證件之一: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僅限居民身份證換領);機動車駕駛證、護照等公安機關簽發的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證明合法穩定就業、就學、居住的,需交驗下列證明材料之一:居住證;在居住地公安機關辦理暫住登記的,可提供公安機關覈驗過的登記材料;證明合法穩定就業的,需提供勞動合同、工商執照等相關材料;證明合法穩定就學的,需提供經教育部門註冊的學生證或學籍證明等相關材料;證明合法穩定居住的,需提供房屋權屬證明或房屋租賃合同等相關材料。

不予異地辦理的主要情形:首次申領居民身份證的;與公安機關人口信息不一致、因相貌特徵發生較大變化,且居民身份證未登記指紋信息難以確認身份的;有僞造、變造、買賣、冒領、騙領、冒用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護照、駕駛證和買賣、使用假證的人員,以及國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推送的不良信用記錄人員等情況,申請人應回戶籍地公安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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