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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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2、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3、本條是關於當事人在勞動爭議發生後的舉證責任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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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2、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3、本條是關於當事人在勞動爭議發生後的舉證責任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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