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常任理事國幾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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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常任理事國幾個的答案是:五個

聯合國常任理事國幾個

聯合國,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成立的一個由主權國家組成的政府間國際組織。1945年10月24日,在美國舊金山簽訂的《聯合國憲章》生效,聯合國正式成立。

聯合國的宗旨是: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發展國際間以尊重各國人民平等權利及自決原則爲基礎的友好關係;進行國際合作,以解決國際間經濟、社會、文化和人道主義性質的問題,並促進對於全體人類的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尊重。

聯合國會員國現有193個:亞洲39個,非洲54個,東歐及獨聯體國家28個,西歐23個,拉丁美洲33個,北美、大洋洲16個,包括了所有得到國際承認的主權國家。設有2個觀察員國(梵蒂岡和巴勒斯坦),此外還邀請國際組織、非政府組織、實體參與聯合國事務。

聯合國總部在美國紐約,在瑞士日內瓦、奧地利維也納、肯尼亞內羅畢、泰國曼谷、埃塞俄比亞亞的斯亞貝巴、黎巴嫩貝魯特、智利聖地亞哥設有辦事處。聯合國工作語言有6種:中文、英文、法文、俄文、阿拉伯文、西班牙文。聯合國首席行政長官是聯合國祕書長,現由安東尼奧·古特雷斯擔任。

“聯合國”這一名稱是由美國總統富蘭克林·D·羅斯福設想出來的。該名稱於1942年1月1日發佈《聯合國宣言》時首次使用。時值第二次世界大戰進行期間,當時26個國家派出的代表承諾其政府將繼續共同對軸心國作戰。

最初,有關國家爲了在具體事務上開展合作而成立國際組織。例如,1865年成立了國際電報聯盟,後改稱 國際電信聯盟;萬國郵政聯盟則成立於1874年。如今,這兩個組織都是聯合國的專門機構

1899年,第一次國際和平會議在荷蘭海牙召開。此次會議的目的是制訂旨在和平解決危機和防止戰爭的文件及編撰戰爭規則。會上通過了《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公約》,並依據該公約成立了常設仲裁法院。常設仲裁法院於1902年開始工作。

聯合國的前身是 “國際聯盟”。該組織是在與第二次世界大戰情況類似的第一次世界大戰的背景下構想出來的。“國際聯盟”是根據《凡爾賽和約》於1919年成立的,其宗旨是“促進國際合作和實現世界和平和安全”。同樣根據《凡爾賽和約》於1919年成立的國際勞工組織是國際聯盟的一個附屬機構。由於未能防止第二次世界大戰爆發,國際聯盟隨後停止了其一切活動。

1945年4月25日-6月26日,來自50國家的代表參加了在美國舊金山舉行的 聯合國國際組織會議,會議的目的是起草《聯合國憲章》。代表們在中國、蘇聯、聯合王國和美國四國代表於1944年8月-10月在美國頓巴頓橡樹園會議上提出的提案基礎上進行了討論。1945年6月26日,50國家的代表簽署了《聯合國憲章》。當時波蘭沒有派代表參加此次會議,但後來簽署了《聯合國憲章》,因而成爲聯合國51個創始會員國之一。

在中國、法國、蘇聯、聯合王國和美國以及大多數其他簽字國批准《聯合國憲章》之後,聯合國組織與1945年10月24日正式成立。從此,10月24日成爲每年都要慶祝的聯合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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