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主張誰舉證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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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主張誰舉證是什麼意思的答案是: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提供證據並加以證明

此規定的意思是: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要自己提出證據證明。(與之相對的稱之爲“舉證責任倒置”,一般多用於行政訴訟和侵權訴訟)

此規定的意思是: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要自己提出證據證明。例如:甲認爲乙欠了自己錢,就要提出乙欠錢的證據(欠條等),如果乙反過來說錢已經還了,也要提出自己已還的證據。

1、下列證據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上述證據經人民法院調查,未能收集到的,仍由負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首次肯定了結果責任,只是不夠明確。

2、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該條規定了兩種意義的舉證責任,前者指當事人的行爲責任,後者指在事實真僞不明時,主張該事實的當事人承擔不利訴訟後果的責任,即結果責任。在先行立法的司法解釋中,它首次明確的肯定了民事舉證責任具有雙重含義,彌補了民事訴訟法的不足。

誰主張誰舉證的分配規則外,對於結果責任並沒有確立起一般的分配規則。所以,它仍非結果責任的分配原則。

根據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證據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經人民法院覈對無異的複製件或者複製品。

誰主張誰舉證是什麼意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採納該證據,或者採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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