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修基金的使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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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修基金的使用範圍

一、住宅共用部位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範圍:

1、屋面防水層破損,頂層房間滲漏的;

2、樓房外牆出現雨水滲漏,引起外牆內表面浸溼;

3、樓房外牆外裝飾層出現裂縫、脫落或者空鼓率超過國家相應標準、規範的規定值;

4、建築保溫層出現破損或者脫落,或者建築保溫不良引起外牆內表面出現潮溼、結露、結霜或者黴變;

5、外牆及樓梯間、公共走廊塗飾層出現開裂、鏽漬、起泡、翹皮、脫落、污染;

6、公共區域窗臺、門廊挑檐、樓梯踏步及扶手、維護牆、院門等出現破損的;

7、公共區域門窗或者窗紗破損的;

8、住宅共用部位需要維修和更新、改造的其他情形。案例:某小區業主落地窗玻璃破裂,要求動用維修資金進行維修。經區局工作人員現場調查,該玻璃不屬於公共區域的玻璃,屬於該業主房屋的專有部分,因此不屬於動用維修資金的範圍。

二、住宅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範圍包括:

1、電梯及主要部件的維修或者更換;

2、避雷設施不能滿足安全要求的;

3、監控設施、消防系統出現功能障礙或者部分設備、部件損壞嚴重的;

4、樓內排水(排污)設備出現故障,排水管道漏水、鏽蝕嚴重,排污泵鏽蝕或者其他設備損壞的;

5、水箱、泵房等二次供水設施損壞需要維修和更新、改造的,但依法或者依合同約定應當由供水企業承擔的除外;

6、住宅共用設施設備需要維修和更新、改造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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