籃球比賽中的違反體育道德犯規的罰則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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籃球比賽中的違反體育道德犯規的罰則是:兩罰一擲。新規則規定裁判員認爲隊員蓄意地對持球或不持球的對方隊員造成侵人犯規爲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

籃球比賽中的違反體育道德犯規的罰則是

當球員犯規嚴重粗野,又或者球員防守時並非針對籃球而是進攻球員,這很容易導致受傷,球證可判斷爲違反體育道德犯規。裁判雙手臂高舉頭頂,左手握拳,右手抓住左手的手腕處以示犯規。



籃球競賽違紀處罰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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籃球競賽違紀處罰規定有哪些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了保證本屆籃球競賽活動順利進行,規範賽場秩序,制止違反體育道德的行爲,保護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和工作人員以及各運動隊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國際籃聯《籃球競賽規則》,結合賽事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違規違紀處罰遵循獨立、及時、公開、公正、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第三條 處罰種類

1、警告;

2、罰款;

3、停賽或取消比賽資格;

4、本規定的各項處罰可單獨或合併使用。

第四條 裁判員依據《籃球競賽規則》和比賽事實做出的臨場判罰及產生的結果,不在本規定處理範圍內。

第二章 仲裁委員會

第五條 本屆聯賽組織的籃球競賽過程中,組委會成立專門的仲裁委員會,依據本規定的相關條款,負責處理籃球競賽活動中的重大違紀違規事件。

第三章 各種違紀違規的處罰

第一節 對違紀違規運動員的處罰

第六條 比賽期間,運動員口吐髒字,有侮辱性、指責性、挑逗性語言的,擲球攻擊、持球攻擊或吐唾沫等侮辱或侵犯裁判員、教練員、運動員、工作人員或觀衆的,除臨場裁判依據規則判罰外,停賽一場的處罰。

第七條 比賽期間,運動員有故意用手或身體任何部位對裁判員、對方運動員、工作人員及觀衆有推、擊、踢等行爲,惡意煽動觀衆、對觀衆不禮貌、尋釁鬧事、擾亂賽場秩序,必須立即被罰出場,取消本次比賽資格。

第八條 比賽期間,凡有打架行爲者,必須立即將參與打架的隊員和離開球隊席參與打架的替補隊員罰出場,、取消比賽資格。

第九條 比賽中凡運動員有危險性、嚴重違反體育道德的動作,除裁判員依據規則判罰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或技術犯規外,造成對方運動員受傷的,還需支付對方醫療費,並停賽1—3場。

第十條 被裁判員判罰取消比賽資格的運動員,如果組委會沒有更重的處罰,將自動停止下一場比賽資格。

第十一條 違反競賽規程中有關運動員參賽資格規定,在資格上不符合規定的運動員上場參加比賽的,一經查實,取消本人本次比賽資格。其上場參加的比賽均計爲0:20負。

第二節 對違紀違規教練員及工作人員的處罰

第十二條 運動員發生打架等嚴重違紀違規事件,都要追究教練員及領隊的責任。領隊、教練員及工作人員不及時有力制止的,給予警告;屬於領隊、教練員或隨隊人員慫恿參與或不予制止而發生的事件,給予警告、停賽的處罰。

第十三條 比賽期間,領隊、教練員或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爲之一的,除裁判員依據規則判罰外(予以警告、判罰技術犯規或取消比賽資格犯規),停賽1—3場,並通報批評:

(一) 對臨場裁判員有侮辱、指責性行爲;

(二) 故意用手及身體任何部位觸及裁判員;

(三) 指揮運動員不服從裁判員,擾亂賽場秩序;

(四) 到記錄臺不禮貌質問干擾記錄臺工作;

(五) 到記錄臺指責裁判員者。

第三節 對假球、罷賽、棄權的處罰

第十四條 有確鑿的假球證據、引起其他參賽隊強烈不滿、參賽隊比賽表現與其實力差距十分明顯、比賽結果嚴重損害第三方利益,並經組委會調查審議認定假球的,對參與打假球的籃球隊取消本場比賽成績、本次比賽名次。

第十五條 凡被認定爲打假球的,給予參與打假球的運動員取消本次參賽資格。

第十六條 比賽中運動員不服從裁判員的判決或以其他理由進行糾纏,造成比賽延誤者,取消該運動員本場比賽資格;某隊因某種原因中斷比賽,在臨場裁判員通知該隊主教練進行比賽5分鐘時,該隊仍主動放棄比賽的,即按該隊罷賽處理,取消該隊的本次比賽的比賽資格。

第十七條 因球隊自身原因,主動放棄競賽規程已列入的某次比賽的,該隊須在賽前24小時內申請,經主辦單位同意,按棄權處理不予其他處罰,棄權隊以0:20告負。

第十八條 因球隊自身原因,晚於比賽開始時間到場的,遲到15分鐘以內,給予該隊主教練一次技術犯規,由對方罰球兩次後開始比賽;遲到15分鐘以上,棄權隊以0:20告負。

第四節 對其他違紀違規的處罰

第十九條 各隊的領隊在比賽中必須到場,領隊不能到場,要委託教練或隊長擔任臨時領隊。如比賽中出現任何違紀行爲,比賽組委會仲裁委員會將直接與參賽隊領隊溝通,如因領隊未到場而延誤對違紀行爲的處理。

第二十條 本規定由籃球賽組委會仲裁委員會負責解釋和修改。

拓展

籃球競賽規則的演變

規則的修改,促進了籃球運動的發展,而籃球技、戰術水平的不斷提高,又促進了對規則不完善地方的適當修改或補充,從而使籃球運動向健康與高級的方向發展。

規則與籃球技、戰術就像生產力與生產關係一樣,是相輔相成、相互依賴、相互促進的關係。規則通過肯定、否定、允許或不允許,來保證籃球比賽的正常進行,促進籃球運動的健康發展。球場上符合規則的動作,就是正確的動作,反之是錯誤動作。

規則從最初的13條發展到現在的58條,籃球技、戰術從原來的簡單、低級發展到現在的高級水平,都是它們許多年來相互制約、相互促進的結果。如:運球技術從最初的'以肘關節爲軸發展到現在的以肩關節爲軸,正是因爲規則對發展中的技術不斷肯定的結果。現在,規則明確指出:運球結束的標誌是雙手觸球的一瞬間或運球的手掌心向上,大拇指超過垂直面時即運球結束。如掌心始終向下,大拇指未超過垂直面,球是不可能在手上有停留的。所以,以肩關節爲軸的大臂運球與單手後拉、後轉身運球的現代技術就以法定的形式肯定下來了。再譬如:投籃技術的發展,從最初的原地雙手胸前投籃,發展到現在的高手自上而下的扣籃與單手或雙手的補籃等高超的技術,規則明確規定都算隊員在做投籃動作。因此,扣籃、補籃等現代技術就得到了迅速發展。而近年來,比賽中出現後仰跳投、後撤步跳投、勾手跳投等多種形式的技術,也是因爲規則對攻守技術強調了垂直面的原則、騰空隊員原則等幾個處理身體接觸與犯規的基本原則所決定的。在犯規處理上,特別強調了攻守平衡的指導思想,迫使和促進了投籃隊員爲擺脫防守、避免撞人犯規而採取的各種形式的跳投技術,以達到得分的目的,推動了防守戰術的不斷髮展等。

國際籃聯在一般情況下,每隔4年對規則要進行一次修改與補充,其目的是爲了促進籃球技、戰術進一步的發展,並限制粗暴等動作,使比賽向文明、於淨及緊張激烈和富有勉力的方向發展。

規則的變化是不可知的,也不是哪一個人心血來潮隨意更改的,它是按一定的修改目的來進行的。

具體的修改規則的指導原則是:

1.公 平。

這是修改規則的基礎。規則應該對比賽雙方都是公平的。因爲籃球比賽是雙方在等同的時間、空間、地面、人數的條件下進行籃球意識、技戰術及身體素質的較量。

2.均 衡。

均衡(或者是平衡)是指進攻和防守這兩個方面必須保持平衡。如一場比賽很容易得分或很難得分,都會使比賽變得呆板而不精彩,那麼籃球比賽使人興奮的魅力將會丟失。

3.定 義。

規則定義要言簡意明,文字確切。

4.編 纂。

規則要編纂,避免重複,做到前後一致,不得自相矛盾。

5.簡 短。

規則要簡短扼要,避免羅唆,使人很難領會。

6.例 外。

規則正面作了許多規定,如沒有例外的規定(即註解),規則也很難實行,例外正是爲了保證正面規則的實施。

7.安 全。

規則要保證人身安全,保證比賽在良好的環境與氣氛中順利進行。

8.權 力。

必須給裁判員權力,讓其在比賽中有權威地勝任工作,執行規則。

9.連 續。

規則要使比賽儘可能地減少中斷次數,從而保證比賽的連續進行,使比賽更緊湊,更精彩。

10.無 利。

規則要使比賽的任何一方都不能從違反規則中得好處,從而使比賽公平合理地進行。

籃球比賽中,屬於違反體育道德犯規的情形有

一、隊員的技術犯規是指所有不包括與對方隊員接觸的隊員犯規。

二、隊員不得漠視裁判員的勸告或運用不正當的行爲,如:

1、同裁判員、到場的技術代表、記錄員、助理記錄員、計時員,30秒鐘計時員或對方隊員講話或接觸沒有禮貌;

2、使用很可能引起冒犯或煽動觀衆的言語或舉動;

3、戲弄對方或在對方眼睛附近搖手妨礙他的視覺;

4、妨礙迅速地擲界外球以延誤比賽;

5、被判犯規後,在裁判員要求舉手時不正正當當地舉手;

6、沒有報告記錄員和主裁判員擅自更換比賽號碼;

7、沒有報告記錄員以及沒有得到裁判員招呼的替補隊員進入場地;

8、離開場地去獲得不正當的利益;

9、違反第六十條第四款,出現罰則第三款2(注):“干擾最後一次或僅有一次的罰球”的情況;

10、隊員抓住籃圈並把整個身體的重量懸掛在籃圈上。 根據裁判員的判斷,如果某隊員正試圖防止自己或另一名隊員受傷而抓住籃圈是可以的。

三、顯然是無意的和對比賽沒有影響的,或屬管理性質的技術性違犯不被看作是技術犯規;除非在裁判員提出警告後又重犯。

四、有意的、不道德的或給違犯者帶來不正當利益的技術性違犯,要立即判罰技術犯規。

惡意犯規 當違反體育道德犯規的隊員犯規了,投籃隊員投籃進球有效,判罰1次罰球加一次中線發球權。

籃球比賽中犯規與罰球的規則有哪些?

籃球比賽中常見的犯規有以下幾種情況:

1、侵人犯規:是隊員與對方隊員的接觸犯規。無論球是活球還是死球,隊員均不應通過伸展其手、臂、肘、肩、髖、腿、膝或腳來拉、阻擋、推、撞、絆、阻止對方隊員行進;以及不應將其身體彎曲成“反常的”姿勢(超出其圓柱體);也不應放縱任何粗野或猛烈的動作。在所有情況下都要給犯規隊員登記1次侵人犯規。

如果對未做投籃動作的隊員犯規,由非犯規隊在靠近犯規地點的界外擲球入界重新開始比賽。如果犯規隊處於全隊犯規處罰狀態,則應判給未做投籃動作的隊員2次罰球,代替擲球入界。如果對正在做投籃動作的隊員犯規,如果投籃成功,應計得分並判給1次追加罰球;如投籃未中,則要根據投籃的地點,判給2次或3次罰球。

2、技術犯規:是包含(但不限於)行爲性質的隊員的非接觸犯規。如不顧裁判員警告;沒有禮貌地觸犯裁判員、技術代表、記錄臺人員或球隊席人員;使用冒犯或煽動觀衆的語言和舉止;戲弄對方隊員或在對方隊員的眼睛附近搖手妨礙其視覺;在球穿過球籃後,故意觸及球以延誤比賽;阻礙迅速地執行擲球入界以延誤比賽;假摔以僞造一次犯規等。

3、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根據裁判員的判斷,一名隊員不是在規則規定的範圍內合法地試圖去直接搶球,發生的接觸犯規是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應給犯規隊員登記1次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判給對方罰球,以及隨後:在記錄臺對面的中線延長部分擲球入界或在中圈跳球開始第一節(如犯規發生在第一節比賽前)。

罰球的次數按如下規定:對沒有做投籃動作隊員的犯規應判給2次罰球;對正在做投籃的隊員發生的犯規,如中籃,應計得分並加判給1次罰球。如未中籃;應判給2次或3次罰球。

籃球比賽的犯規判罰原則

籃球比賽中會出現很多的犯規,那麼大家知道這些犯規是如何制定的嗎?下面是我爲你介紹籃球犯規的原則,希望大家喜歡!

 籃球犯規定義

1.1 犯規是對規則的違犯,含有與對方隊員的非法身體接觸和/或違反體育道德的舉止。

1.2 一個隊可被宣判任何數量的犯規,不考慮罰則,犯規者的每一犯規應登記,記入記錄表並相應地被處罰。

 籃球犯規的一般原則

2.1 圓柱體原則

圓柱體原則定義爲一名站在地面上的隊員佔據一個假想的圓柱體內的空間。它包括該隊員上面的空間,

並受下列限定:

·前面由手的雙掌。

·後面由臀部,和

·兩側由雙臂和雙腿的外側

雙手和雙臂可以在軀幹前面伸展,其肘部的雙臂彎曲不超過雙腳的位置,因此兩前臂和雙手是舉起的。他的雙腳間的距離應依據他的身高有所不同。

2.2 垂直原則

在比賽中,每一隊員都有權佔據未被對方隊員已經佔據的任何場上位置(圓柱體)。

這個原則保護隊員所佔據的地面空間和當他在此空間內垂直跳起的上方空間。

隊員一離開他的垂直位置(圓柱體)並與已經建立了他自己的垂直位置(圓柱體)的對方隊員發生身體接觸,離開他的垂直位置(圓柱體)的隊員就對此接觸負責。

防守隊員垂直地離開地面(在他的圓柱體內)或在他自己的圓柱體內把雙手和雙臂伸展在他的上方,則不必判罰。

無論是在地面上或在空中的進攻隊員不應用下列方式與處於合法防守位置的防守隊員發生接觸。

·用他的手臂爲自己擴展更多的空間(清除障礙)。

·在投籃中或緊接投籃後伸展他的雙腿或雙臂去造成接觸。

2.3 合法防守位置

當一名防守隊員:

·面對對手,並且

·雙腳着地時。

他就佔據了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

合法防守位置從地面到天花板,垂直地伸展到他(圓柱體)的上方。他可將他的雙臂和雙手舉過頭或垂直跳起,但是他必須在假想的圓柱體內使手和臂保持垂直的姿勢。

2.4 防守控制球的隊員

當防守控制(正持着或運着)球的隊員時,時間和距離的因素不適用。

每當對方隊員在持球隊員面前佔據了一個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甚至是一瞬間完成的),持球隊員必須料到被防守並必須準備停步或改變他的方向。

防守隊員建立一個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必須在佔據位置前沒有造成接觸。

一旦防守隊員已建立了一個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他可移動以便防守他的對手,但他不得伸展他的雙臂、雙肩、雙髖或雙腿,並通過做來造成接觸以阻止從他身邊通過的運球隊員。

判斷一起涉及持球隊員的撞人/阻擋情況時,裁判員應運用下列原則:

·防守隊員必須以面對持球隊員並雙腳着地來建立一個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

·防守隊員爲保持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可保持靜立、垂直跳起、側移或後移。

·在保持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的移動中,一腳或雙腳可以瞬間離地,只要該移動進側向或向後的,而不是朝向持球隊員前移的。

·接觸必須發生在軀幹上,在這樣的情況下,防守隊員將被認爲是已經先在接觸地點了。

·已經佔據了合法防守位置的防守隊員可以在他的圓柱體之內轉身以避免受傷。

在上述任何情況中,應認爲該接觸是由持球隊員造成的。

2.5 防守不控制球的隊員

不控制球的隊員有權在球場上自由地移動,並佔據任何未被另一隊員已經佔據的位置。

當防守不控制球的隊員時,時間和距離的因素應適用。防守隊員不能如此靠近和/或如此快地在移動的對方隊員的路徑中佔據一個位置,以致後者沒有足夠的時間或距離停步或改變他的方向。

此距離與對方隊員的速度直接成正比,不得少於正常的1步,也不必多於正常的2步。

如果一名防守隊員在佔據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中不重視時間和距離的因素,並與對方隊員發生接觸,他對該接觸負責。

一旦一名防守隊員已經建立了一個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爲防守對方隊員他可移動。他不得在對方隊員的路徑中伸展臂、肩、臀或腿去阻止對方隊員從他身邊通過。他可以在他的圓柱體內轉身以避免受傷。

2.6 騰空的隊員

從球場某地點跳起在空中的隊員有權再落回同一地點。

他有權落在球場的另一地點,只要在起跳時落地點以及起跳和落地地點之間的直接路徑上,在起跳的時間尚未被對方隊員佔據。

如果一名隊員已跳起並落地,可是他的衝力使其接觸了在落地地點之外已佔據了一個合法防守位置的對方隊員,則該跳起隊員對此接觸負責。

在隊員已跳起在空中後,對方隊員不得移動到他的路徑上。

移動到騰空隊員的身下並造成接觸,通常是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某些情況下可能是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

2.7 掩護:合法的和非法的

掩護是試圖延誤或阻止一名不球的對方隊員到達希望到達的場上位置。

當正在掩護對手的隊員:

·發生接觸時是靜止的(在他的圓柱體內)。

·發生接觸時雙腳着地。

是合法的掩護。

當正在掩護對手的隊員:

·發生了接觸時正在移動。

·在靜止對手的視野之外做掩護,發生接觸時,沒有給出足夠的距離。

·發生了接觸時,對移動中的對手沒有重視時間和距離的因素。

是非法的掩護。

如果在靜止對手的視野之內做掩護(前面的或側面的),做掩護的隊員可按自己的意願靠近對手以建立掩護,只要沒有接觸。

如果在靜止對手的視野之外做掩護,做掩護的隊員必須允許對手身掩護邁出正常的一步而不發生接觸。

如果對手在移動中,時間和距離的因素應適用。做掩護的隊員必須留出足夠的空間,以便被掩護的隊員能通過停步或改變方向來避免掩護。

要求的距離是不得少於正常的1步,也不必要多於正常的2步。

與已經建立掩護的隊員的任何接觸,由被合法掩護的隊員負責。

2.8 撞人

撞人是有球或無球隊員推開或移動對方隊員軀幹的非法身體接觸。

2.9 阻擋

阻擋是阻礙持球或不持球對方隊員進行的非法身體接觸。

如果試圖做掩護的隊員在移動中與靜止或後退的對方隊員發生接觸,則判罰掩護隊員一次阻擋犯規。

如果隊員不顧球,面對着對方隊員並隨着對方隊員的移動而移動他的位置,除非包含其它因素,他對所發生的任何接觸負主要責任。

所謂“除非包含其它因素”是指被掩護的隊員故意推人、撞人或拉人。

隊員在場上佔據位置時把他的手臂或肘伸在他的圓柱體之外是合法的,但當對方隊員試圖通過時,它們必須被移到他的圓柱體之內。如果手臂或肘是在他的圓柱體之外併發生接觸,這是阻擋或拉人。

2.10 無撞人半圓區

球場上畫出無撞人半圓區的目的是,指定一個特定的區域用於解釋籃下的撞人/阻擋情況。

向無撞人半圓區的任何突破情況中,當:

·進攻隊員騰空並控制球,並且

·當試圖投籃或者傳球,並且

·防守隊員的雙腳在無撞人半圓區內。

進攻隊員與防守隊員在無撞人半圓區內的身體接觸不應被宣判爲進攻犯規,除非進攻隊員非法地使用他的手、手臂或者身體。

2.11 用手和/或手臂接觸對方隊員

用手觸及對方隊員,本身未必是犯規。

裁判員應判定引起接觸的隊員是否已經獲得了不公正的利益。如果隊員引起的接觸在任何方面限制對方隊員的移動自由,這樣的接觸是犯規。

當防守隊員處於防守位置,並且他的手或手臂放置在持球或不持球的對方隊員身上並保持接觸以阻礙他行進,就發生了非法用手或非法伸展手臂。

反覆地觸及或“戳”持球或不持球的對方隊員是犯規,因爲這可導致粗暴的比賽。

當持球的進攻隊員:

·爲了獲得不公平的利益,用手臂或肘“勾住”或纏繞防守隊員。

·爲了阻止防守隊員的防守或試圖搶球,或爲了在他和防守隊員之間創造更大的空間,“推開”防守隊員。

·運球時,用伸展的前臂或手去阻止對方隊員獲得控制球。

這是持球進攻隊員的犯規。

當不持球的進攻隊員爲了:

·擺脫去接球。

·阻止防守隊員的防守或試圖搶球。

·擴展更大的個人空間。

而“推開”防守隊員,這是不持球進攻隊員的犯規。

2.12 居中策應

垂直原則(圓柱體原則)適用於居中策應。

位於中鋒位置的進攻隊員和防守他的防守隊員必須尊重彼此的垂直位置(圓柱體)的權利。

位於中鋒位置的進攻隊員或防守隊員用肩或髖將他的對方隊員擠出位置,或用伸展的肘、臂、膝或身體的其它部位去幹擾對方隊員的活動自由,是犯規。

2.13 背後非法防守

背後非法防守是防守隊員從對方隊員的背後與其發生的身體接觸。防守隊員正式圖去搶球的事實,不證明從背後與對方隊員發生接觸是正當的。

2.14 拉人

拉人是干擾對方隊員移動自由的非法身體接觸。這種接觸(拉人)可能發生在身體的任何部位。

2.15 推人

推人是隊員用身體的任何部分強行移動或試圖移動控制或未控制球的對方隊員時發生的非法身體接觸。

第3條 侵人犯規

3.1 定義

侵人犯規是:無論在活球或死球的情況下,攻守雙方隊員發生的身體接觸的犯規。

隊員不應通過伸展他的手、臂、肘、肩、髖、腿、膝、腳或將其身體彎曲成“不正確的姿勢”(超出他的圓柱體)去拉、阻擋、推、撞、絆對方隊員,或阻止對方隊員行進也不得放縱任何粗野或猛烈的動作去這樣做。

3.2 罰則

應登記犯規隊員一次侵人犯規。

3.2.1 如果對沒有做投籃動作的隊員發生犯規:

·由非犯規的隊在最靠近違犯的地點擲球入界重新開始比賽。

·如果犯規的隊處於全隊犯規處罰狀態,則應運用第41條(全隊犯規:處罰)的規定。

3.2.2 如果對正在做投籃動作的隊員發生犯規,應按下列所述判給投籃隊員若干罰球:

·如果投籃成功,應計得分並判給1次追加的罰球。

·如果從2分投籃區域的投籃不成功:2次罰球。

·如果從3分投籃區域的投籃不成功:3次罰球。

·在結束一節的比賽計時鐘信號時或恰好響之前,或當24秒鐘裝置信號響時或恰好響之前,隊員被犯規了,此時球仍在該隊員的手中,並且投籃成功,不應計得分,應判給2或3次罰球。

第4條 雙方犯規

4.1 定義

雙方犯規是兩名互爲對方的隊員大約同時相互發生侵人犯規的情況。

4.2 罰則

應給每一犯規隊員登記一次侵人犯規。不判給罰球。比賽應按下列所述重新開始:

在發生雙方犯規的大約同一時間,如果:

·投籃得分,或最後一次或僅有一次的罰球得分,應將球判給非得分隊從端線的任何地點擲球入界。

·某隊已控制球或擁有球權,應將球判給該隊在最靠近違犯的地點擲球入界。

·任一隊都沒有控制球也沒有球權,一次跳球情況發生。

第5條 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

5.1 定義

5.1.1 根據裁判員的判斷,一名隊員不是在規則的精神和意圖的範圍內合法地試圖去直接搶球,發生的接觸犯規是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

5.1.2 在整場的比賽中裁判員必須對違反體育道德犯規解釋一致並只判定其所作所爲。

5.1.3 判斷犯規是否是違反體育道德的,裁判員應運用如下原則:

·如果一名隊員不努力去搶球併發生接觸,這是一起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

·如果一名隊員在努力搶球中造成過分的接觸(嚴重犯規),這是一起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

·如果防守隊員試圖阻止一次快攻,從對方隊員向後或側面與其發生身體接觸,並且在進攻隊員和對方球籃之間沒有防守隊員,這是一起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

·如果一名隊員正做合法的努力去搶球(正常的爭搶)發生了犯規,這不是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

5.2 罰則

5.2.1 應給犯規隊員登記一次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

5.2.2 應判給被犯規隊員執行罰球,以及隨後:

·在記錄臺對面的中線延長擲球入界。

·在中圈跳球開始第一節。

應按下述原則判給若干罰球:

·如果對沒有做投籃動作的隊員發生犯規:2次罰球。

·如果對正在做投籃動作的隊員發生犯規:如果中籃應計得分並加1次罰球。

·如果對正在做投籃動作的隊員發生犯規,並且球未中籃,:2次或3次罰球。

5.2.3 當隊員被登記2次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時,他應被取消比賽資格。

5.2.4 如果隊員在5.2.3情況下被取消比賽資格,應只處罰違反體育道德的罰則,不追加取消比賽資格的罰則。

第6條 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

6.1 定義

6.1.1 隊員、替補隊員、出局的隊員、教練員、助理教練員或隨隊人員的任何惡劣的違反體育道德的行爲是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

6.1.2 已被取消比賽資格的教練員應由登記在記錄表上的助理教練員接替。如果記錄表上沒有登記助理教練員,應由隊長(CAP)接替。

6.2 罰則

6.2.1 應給犯規者登記一次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

6.2.2 每當犯規者依據這些規則各個條款被取消比賽資格,他應去該隊的休息室,並在比賽期間留在那裏,或者,他也可以選擇離開體育館。

6.2.3 罰球應判給:

·(如果是一起非身體接觸犯規):由對方教練員指定任一本隊隊員

·(如果是一起身體接觸犯規):被犯規的隊員。

以及隨後:

·在記錄臺對面的中線延長擲球入界。

·在中圈跳球開始第1節。

6.2.4 罰球的次數應按如下規定:

·如果對沒有做投籃動作的隊員發生犯規:2次罰球。

·如果對正在做投籃動作的隊員發生犯規:如果中籃應計得分並加1次罰球。

·如果對正在做投籃動作的隊員發生犯規,並且球未中籃:2或3次罰球。

第7條 技術犯規

7.1 行爲規定

7.1.1 比賽的正當行爲要求雙方球隊的成員(隊員、替補隊員、教練員、助理教練員、出局的隊員和隨隊人員)與裁判員、記錄臺人員以及技術代表(如到場)有完美和真誠的合作。

7.1.2 每支球隊應盡最大的努力去獲得勝利,但勝利的取得必須符合體育道德精神和公正競賽的要求。

7.1.3 任何故意的或再三的不合作,或不遵守本規則的精神,應被認爲是一次技術犯規。

7.1.4 裁判員可以通過警告或甚至寬容那明顯是無意的,並不直接影響比賽的、輕微的違犯來預防技術犯規的發生,除非在警告後重復出現同樣的違犯。

7.1.5 如果在球成活球后發現了一次違犯,比賽應停止並登記一起技術犯規。應將技術犯規同發生在被登記的時候一樣來執行罰則。在違犯與比賽停止之間的間隔內無論發生了什麼應有效。

7.2 暴力行爲

7.2.1 比賽中可能發生與體育道德精神和公正競賽相違背的暴力行爲。裁判員應立即制止,如有必要,通過負責維持公共秩序的保安人員來制止。

7.2.2 無論何時在隊員、替補隊員、出局的隊員、教練員、助理教練員或隨隊人員之間,在比賽場上或其附近發生暴力行爲,裁判員應採取必要的措施去制止他們。

7.2.3 任一上述的人員公然地挑釁對方隊員或裁判員,應被取消比賽資格。裁判員必須將此事件報告給競賽的組織部門。

7.2.4 保安人員可以進入比賽場地,只要裁判員要求這樣做。然而,如果帶有明顯採用暴力行爲意圖的觀衆進入球場,保安人員必須立即干預以保護球隊和裁判員。

7.2.5 所有其它區域,包括入口、出口、過道、休息室等,由競賽組織部門和負責維持公共秩序的保安人員管轄。

7.2.6 裁判員絕不允許隊員、替補隊員、出局的隊員、教練員、助理教練員和隨隊人員的能導致比賽器材損壞的行爲出現。

當裁判員觀察到這類行爲時,應立即給違犯隊的教練員一次警告。

如果重複該行爲,應立即宣判有關的違犯者一次技術犯規。

7.3 定義

7.3.1 技術犯規是沒有身體接觸的犯規,行爲種類包括但不限於:

·無視裁判員的警告。

·無禮地碰觸裁判員、技術代表、記錄臺人員或球隊席人員。

·與裁判員、技術代表、記錄臺人員或對方隊員交流中沒有禮貌。

·使用很可能冒犯或煽動觀衆的語言和舉動。

·戲弄對方隊員或在他的眼睛附近搖動妨礙其視覺。

·過分揮肘

·在球穿過球籃之後故意地觸及球或阻礙迅速地執行擲球入界以延誤比賽。

·跌倒以僞造一次犯規。

·懸吊在籃圈上,致使隊員的重量由籃圈支撐,除非扣籃後,隊員瞬間地抓住籃圈,或者,根據裁判員的判斷,如果他正式圖防止自己受傷或使另一名隊員受傷。

·在最後一次或僅有一次的罰球中防守隊員干涉得分,應判給進攻隊得1分,隨後執行登記在該防守隊員名下的技術犯規罰則。

7.3.2 教練員、助理教練員、替補隊員、出局的隊員或隨隊人員的技術犯規是與裁判員、技術代表、記錄臺人員或交流中沒有禮貌或觸碰他們的犯規或是一次程序上的或管理性質的違犯。

7.3.3 當出現下述情況時教練員應被取消比賽資格:

·由於自身違反體育道德行爲的結果而被登記了2次技術犯規(“C”)時。

·由於球隊席人員(助理教練員、替補隊員、出局的隊員或隨隊人員)的違反體育道德的行爲而被登記了3次技術犯規(三次全部登記爲“B”或者其中一次是“C”)。

7.3.4 如果教練員在7.3.3情況下被取消比賽資格,應只處罰技術犯規的罰則,不取消比賽資格的罰則。

7.4 罰則

7.4.1 如果:

·判罰隊員技術犯規,應作爲隊員犯規登記在該隊員名下,並計入全隊犯規中。

·判罰教練員(“C”)、助理教練員(“B”)、替補隊員(“B”)、出局的隊員(“B”)或隨隊人員(“B”),應登記在教練員名下,並不計入全隊犯規次數中。

7.4.2 應判給對方隊員1次罰球,以及隨後:

·在記錄臺對面的中線延長擲球入界。

第8條 打架

8.1 定義

打架是兩名或多名互爲對方隊的人員(隊員、替補隊員、出局的隊員、教練員、助理教練員和隨隊人員)之間的肢體衝突。

本條款僅適用於在打架中或在可能導致打架的任何情況中離開球隊席區域界限的替補隊員、出局的隊員、教練員、助理教練員和隨隊人員。

8.2 規定

8.2.1 在打架中或在可能導致打架的任何情況中離開球隊席區域或界限的替補隊員、出局的隊員或隨隊人員應被取消比賽資格。

8.2.2 在打架中或在可能導致打架的任何情況中,爲了協助裁判員維持或恢復秩序,只允許教練員和/或助理教練員離開球隊席區域,協助裁判員維持或恢復秩序。在這種情況中,他不應被取消比賽資格。

8.2.3 如果教練員和/或助理教練員離開球隊席區域,並不協助或試圖協助裁判員維持或恢復秩序,他應被取消比賽資格。

8.3 罰則

8.3.1 不論由於離開球隊席區域而被取消比賽資格的教練員、替補隊員、出局的隊員或隨隊人員的數量有多少,應給教練員登記一次單一的技術犯規(“B”)。

8.3.2 如果雙方球隊的成員在本條規定下被取消比賽資格並且沒有其它的犯規罰則,比賽應按下面所述重新開始:

由於打架而停止比賽,大約在同一時間,如果:

·投籃得分,應將球判給非得分隊從端線的任何地點擲球入界。

·某隊已控制了球或擁有球權,應將球判給該隊在記錄臺對面的中線延長線擲球入界。

·任一隊都沒有控制球也沒有球權,一次跳球情況發生。

8.3.3 所有的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應按照B.8.3款所描述的記錄並不作爲全隊犯規次數中。

8.3.4 所有涉及在場上打架的隊員或在打架之前發生的任何情況的可能存在的犯規罰則,應按第42條(特殊情況)處理。

籃球比賽中技術犯規和違體犯規怎麼判別?區別是什麼?

首先,技術犯規通俗來講,一般是沒有身體接觸的,接下來我們舉例說明,第一點是墊腳,當防守人伸腿墊腳時,沒有傷害到進攻球員,判定爲技術犯規,碰到或傷害到進攻球員則爲違體犯規。第二是遮眼,比賽中手臂正常上揚當然沒問題,但是刻意遮擋球員眼睛不可以,判爲技術犯規。第三點是在場上做出無禮貌交流,比如言辭惡劣,明顯不服裁判人員判罰,或是出言辱罵對方的球員、教練員、裁判、工作人員、觀衆、球迷等,判爲技術犯規。還包括扣籃後,不是爲了保護自己,而是長時間的懸吊在籃筐上。再比如投籃成功後拿着球不讓對方發球,故意延誤對方快速反擊等,都會被判爲技術犯規。

違體犯規指的是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必須是帶有身體接觸的犯規,比如惡意推人、拉人,用球擊打對方,甚至攻擊對方,說白了就是沖人不衝球或過分粗魯的動作去搶球。像鎖喉、推人這種非常危險會導致對方受傷的動作,都會被吹罰成違體犯規。另外還有個特殊情況,如果進攻時傳球失誤,造成對方球員獲得一打零的機會,也就是後場都沒人來得及回防,這時對對方犯規,即使動作不大也要被吹違體犯規。

技術犯規的罰則是一罰,球權不換,違體犯規的罰則是兩罰一擲,會改變球權歸屬。技術犯規和違體犯規都會記錄在犯規總數裏,區別於普通犯規。在一場比賽中,同一人獲得兩次技術犯規會被驅逐出場,違體犯規情節嚴重者會被直接驅逐出場。

希望大家在籃球比賽都能遵守籃球規則,更要遵守體育道德,不故意做傷害他人健康的動作,嚴格要求自己,這樣才能體會籃球的樂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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