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爲教以吏爲師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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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爲教以吏爲師是什麼意思

以法爲教,以吏爲師”的意思是:人們學習知識的內容只限於朝廷的法令(秦律),整個社會除文吏外,不具備文字能力的人要學習文字,只能向政府官員學習。吏:法官、法吏。

以法爲教,以吏爲師”是李斯的發明,經秦始皇認可,便成了秦朝的國家政策。

提出背景:

秦代的教育制度,源自於法家的教育主張。

始皇在咸陽宮大宴羣臣,博士淳于越繼前丞相王綰之後,再次建議始皇遵從古道,分封子弟,以對付萬一出現的功臣篡權。丞相李斯反駁說,不注重現實問題,卻去倡導學習古人,定會使人心浮動。

秦始皇三十四年(前213年),採納丞相李斯的建議:除秦國以外的列國史書,都應焚燬;除博士官外,私藏百家之書、私議百家學說者,都應該受到懲罰。只有醫藥、卜筮、種樹等實用性的,與政治無關的書可以保存。想學習法律的人,只能以吏爲師,在實踐中掌握。實行以法爲教,以吏爲師”的教育制度。

具體實施:

1.設置法官:天子設置三個方面的法官,宮殿中設置一個,御史府設置一個法官、一個法吏,丞相府設置一個法官。諸侯和郡縣也爲他們各設置一個法官和法吏,全都比照秦都的法官。

2.選擇法官:制定法令,設置樸實厚重以使百姓知道法令的具體內容的人作官吏,把他作爲主管法令的官吏。

3.制定法條的標準:制定法令一定使它明白易懂,愚人智者都能懂得。

4.管理法條:法令複製一份放在天子的殿中,殿中給法令建一個禁室,有鎖鑰,用封條把它封起來,把法令的副本藏入其中,用禁印封上。

5.高效普法:衆官吏和百姓若向主管法令的官吏詢問法令的具體內容,主管法令的官吏必須根據他們的問題明確答覆他們。而且要制一個長一尺六寸的符券,符券上寫明年、月、日、時間、所問法令的內容。主管法令的官吏不告訴,等到他們犯了罪,正是他們所詢問的那一條,那就按他們所詢問的那條罪狀來懲罰主管法令的官吏。在詢問時,就要把符券的左片給詢問法令的人,主管法令的官吏則小心將右片裝入木匣,藏在一個屋子中,用法令長官的印封上,即使以後當事人死了,也依照符券辦事。

6.依法辦事:官吏和百姓想知曉法令的,都詢問法官,所以天下百姓、官吏沒有不知曉法令的人。官吏明知百姓知道法令,所以官吏不敢以非法手段對待百姓,百姓也不敢犯法來觸犯法官。對待官吏不遵守法令,人民就可以向法官詢問,法官就將法令所規定的罪名告訴他們,百姓就將法官的話警告官吏。官吏知道事情這樣,就不敢用非法手段對待人民,人民也不敢犯法。

7.法制目標:名分確定了,奸詐之人可以變得正直誠實。人民都謹慎忠誠,從而萬民都知道應躲避什麼、親近什麼。怎樣躲開禍患,接近幸福,而且都能自治。明君在人民自治的基礎上來從事國家的治理,天下就大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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