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於徵稅範圍的特殊行爲之一視同發生應稅行爲的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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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同發生應稅行爲指稅務機關對增值稅納稅人在日常生產經營過程中所發生的可以視同增值稅應稅行爲的情況進行認定的過程,也稱爲視同發生應稅銷售行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第四條的內容可以瞭解,視同發生應稅行爲的範圍包括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銷售代銷貨物、將自產或者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將自產和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將自產和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爲投資並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和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將自產和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及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覈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

屬於徵稅範圍的特殊行爲之一視同發生應稅行爲的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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