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屬於我國的什麼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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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以及基層人民法院的基本職能是:(1) 審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2)通過審判活動,懲辦一切犯罪分子,解決民事糾紛;(3)保衛無產階級專政制度,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和社會秩序;(4)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勞動羣衆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5)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6)保障國家的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人民法院各職能部門主要職責:立案庭(訴訟服務中心)負責各類案件的登記立案;負責管轄權異議,訴前保全、調解、速裁,來信來訪等案事項;負責收轉、送達訴訟案件相關材料及法律文書;負責對外委託鑑定;對審判、執行活動提供訴訟服務與司法技術保障的其他工作。

刑事審判庭負責審理法律規定由本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公訴案件、涉未成年人刑事(綜合)及刑事自訴案件;辦理其他有關刑事、未成年審判工作事項。

人民法院屬於我國的什麼機關

民事審判庭負責審理法律規定由本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商事等案件;辦理其他有關民事審判工作事項。行政審判庭(綜合審判庭)負責審理法律規定由本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並負責對非訴行政執行類案件的審查。審理按法律監督程序決定再審案件;辦理有關行政、審監、國家賠償及其他工作事項。執行局負責辦理法律規定由基層人民法院執行的各類法律文書的執行事項。

辦理其他有關執行工作事項。政治部負責本院幹警思想政治教育、法制宣傳和業務培訓工作;按照權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協同上級法院及縣主管部門管理全院的機構設置、人員編制工作。負責文明創建、老幹部、人民陪審員相關工作。

綜合辦公室(司法警察大隊、督察室)負責辦理各類會議事項;起草院文件、信息;承擔文祕(綜合材料)、文電、文印、保密、檔案等工作;負責院基礎設施建設、訴訟費收支及財務等工作;管理、使用本院的司法警察力量,保證機關和押解人犯的安全,維護正常的審判執行工作秩序。負責本院的內部監督和法官懲戒工作;負責縣委、上級法院及院黨組、領導交辦、督辦事項;負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聯絡工作。審判管理辦公室(研究室)負責本院審判工作的管理監督、調查研究,總結審判工作經驗。

負責審委會事務及其他調研及審判管理工作事項。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了《關於授權最高人民法院組織開展四級法院審級職能定位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以下簡稱《授權決定》),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本院和12個省、直轄市的人民法院組織開展四級法院審級職能定位改革試點工作。

隨後在9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關於完善四級法院審級職能定位改革試點的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試點辦法》),對改革所涉及的具體事項和操作規程進行了規定。這一改革是我國當前司法體制改革當中的重要一環,其廣度和深度前所未有,殊值重視。根據《授權決定》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近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就本項改革進行了中期報告。從周強院長的中期報告可以看到,此次改革取得了階段性成效。

從筆者熟悉的民事司法領域來看,改革試點的最大成效主要體現在以下兩方面:一是調整案件級別管轄標準,使金字塔型的法院案件結構初步定型。長期以來,我國民事審判主要以案件標的金額作爲級別管轄標準。由於在二審和再審中都實行復審制,二審法院、再審法院與一審法院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的權限和程序上並無本質區別,導致我國四級法院的審級職能嚴重趨同,使四級法院案件結構本質上呈現長方形樣態,最高人民法院和基層法院審理案件的最大差異只在於標的金額。試點後,最高人民法院公佈了《關於調整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標準的通知》,通過上調中級法院級別管轄標的額標準完成了民事案件初審管轄的下沉,同時,《試點辦法》又調整適用了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關於民事再審申請原則上“上提一級”的規定,明確由高級法院主要承擔再審糾錯職能,從而基本形成了基層法院一審、中級法院二審、高級法院再審、最高人民法院監督指導的明確職能分野,我國民事司法呈現出金字塔型結構的雛形。

二是健全完善提級管轄、再審審查制度,強化了高級別法院統一法律適用等審級監督職能。《試點辦法》明確規定了中級法院和高級法院適用提級管轄制度的具體案件類型和工作程序,也規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受理再審申請的條件和再審提審的具體情形。從試點實施情況看,試點法院根據《試點辦法》,積極開展提級管轄工作,提級管轄案件數量較試點前大幅增長,涉及數據權利確權、網絡不正當競爭、新業態用工主體資格、“雙減”政策下教育培訓合同效力等新型法律問題,中級、高級法院審理重大典型案件的職能進一步加強。同時,最高人民法院案件結構不斷優化,重大典型案件的比例不斷提高,裁判的指導性更加突出,爲下級法院審判工作提供了明確標準指引和有益參考。

可見,高級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不再只是超大標的額案件的審理法院,而是根據各自審級職能,更多地承擔了不同類型再審案件的審查和審理,其中高級法院主要承擔一般性的再審糾錯,最高人民法院則主要聚焦具有普遍法律適用指導意義的重大典型案件的申請再審審查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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