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時工齡怎麼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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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續計算法;合併計算;工齡折算法。連續計算法也叫工齡連續計算。

例如,某職工從甲單位調到乙單位工作,其在甲、乙兩個單位的工作時間應不間斷地計算爲連續工齡。

退休時工齡怎麼計算

合併計算也叫合併計算連續工齡。是指職工的工作經歷中,一般非本人主觀原因間斷了一段時間,把這段間斷的時間扣除,間斷前後兩段工作時間合併計算。如精簡退職的工人和職員,退職前和重新參加工作後的連續工作時間可合併計算。工齡折算法從事特殊工種和特殊工作環境工作的工人,連續工齡可進行折算。

如井下礦工或固定在華氏32度以下的低溫工作場所或在華氏100度以上的高溫工作場所工作的職工,計算其連續工齡時,每在此種場所工作一年,可作一年零三個月計算。在提煉或製造鉛、汞、砒、磷、酸的工業中以及化學、兵工等工業中,直接從事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職工,在計算其連續工齡時,每從事此種工作一年,作一年零六個月計算。是指職工以工資收入爲生活資料的全部或主要來源的工作時間的計算。

工齡的計算即工齡的長短,標誌着職工參加工作時間的長短,也反映了它對社會和企業的貢獻大小和知識、經驗、技術熟練程度的高低。是指職工自與單位建立勞動關係起,以工資收入爲主要來源或全部來源的工作時間。對計算社會保險待遇有法律意義的只是連續工齡和繳費工齡。

工齡是指職工以工資收入爲生活的全部或主要來源的工作時間。工齡的長短標誌着職工參加工作時間的長短,也反映了職工對社會和企業的貢獻大小和知識、經驗、技術熟練程度的高低。1.凡經企業管理機關、企業行政方面調動工作、安排下崗者,調動、下崗(與企業保持勞動關係)前後的工齡應連續計算;2.經企業管理機關、企業行政方面調派國內外學習者,其學習期間以及調派前後的工齡應連續計算;3.因企業停工歇業或者破產,職工經企業管理機關調派到其他企業工作者,調派前後的工齡應連續計算;4.企業經轉讓、改組或者合併,原有職工仍留企業工作者,其轉讓、改組或者合併前後的工齡應連續計算;5.職工在疾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醫療期間,在6個月以內者,連續計算爲本企業工齡;超過6個月病癒後,仍回原企業工作者,除超過6個月的期間不算工齡以外,其前後工齡應合併計算爲連續工齡;6.因工負傷或者職業病停止工作醫療期間,應全部計算爲連續工齡;7.轉入企業工作前的專門從事革命工作的工作年限和革命軍人的軍齡,均作連續工齡計算;8.學徒在本企業學習期間,應作本企業工齡計算,臨時工、試用人員轉爲正式職工時,其本企業工齡,應自最後一次進入該企業工作之日算起。

9.原分配在國營農場,墾殖場當職工的知識青年及其在"文化大革命"期間由國家統一組織下鄉插隊的城鎮知識青年,在他們按政策離開農村、墾殖場或農村回城鎮參加工作以後,其在農場、墾殖場或農村參加勞動的時間,可以與參加工作後的時間合併計算爲連續工齡;10.歸國華僑職工,從進入本企業工作之日起計算連續工齡 。歸僑職工在國外從事革命工作,確因工作需要調回國內或受迫害回國的,如有可靠證明,報經中僑委審覈屬實者,其在國外參加革命的工作時間,可計算爲連續工齡。

退休工齡如何計算

退休工齡按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費年限計算。企業職工退休,計算退休待遇不再按照工齡,而是繳費年限,原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縣以上集體企業職工,在當地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個人繳費之前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

退休工齡工資計算方法有以下三種:1、連續計算法,也叫工齡連續計算;2、合併計算法,也叫合併計算連續工齡;3、工齡折算法。

從事特殊工種和特殊工作環境工作的工人,連續工齡可進行折算。《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第十五條養老待遇的規定:甲、男工人與男職員年滿六十歲,一般工齡滿二十五年,本企業工齡滿五年者,可退職養老。退職後,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按其本企業工齡的長短,按月付給退職養老補助費,其數額爲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五十至七十,付至死亡時止。合於養老條件,但因該企業工作的需要,留其繼續工作者,除發給原有工資外,應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按其本企業工齡的長短,每月付給在職養老補助費,其數額爲本人工資百分之十至二十。

詳細辦法在實施細則中規定之。乙、女工人與女職員年滿五十歲,一般工齡滿二十年,本企業工齡滿五年者,得享受本條甲款規定的養老補助費待遇。丙、井下礦工或固定在華氏三十二度以下的低溫工作場所或華氏一百度以上的高溫工作場所工作者,男工人與男職員年滿五十五歲,女工人與女職員年滿四十五歲,均得享受本條甲款規定的養老補助費待遇。

計算其一般工齡及本企業工齡時,每在此種場所工作一年,均作一年零三個月計算。丁、在提煉或製造鉛、汞、砒、磷、酸的工業中及其他化學、兵工工業中,直接從事有害身體健康工作者,男工人與男職員年滿五十五歲,女工人與女職員年滿四十五歲,均得享受本條甲款規定的養老補助費待遇。計算其一般工齡及本企業工齡時,每從事此種工作一年,均作一年零六個月計算。

退休時工齡怎麼計算

法律分析:退休時工齡的計算方法主要有:(1)連續計算法也叫工齡連續計算。例如,某職工從甲單位調到乙單位工作,其在甲、乙兩個單位的工作時間應不間斷地計算爲連續工齡。

如果職工被錯誤處理,後經複查、平反,其受錯誤處理的時間可與錯誤處理前連續計算工齡的時間和平反後的工作時間相加,連續計算爲連續工齡。

(2)合併計算也叫合併計算連續工齡。是指職工的工作經歷中,一般非本人主觀原因間斷了一段時間,把這段間斷的時間扣除,間斷前後兩段工作時間合併計算。如精簡退職的工人和職員,退職前和重新參加工作後的連續工作時間可合併計算。(3)工齡折算法從事特殊工種和特殊工作環境工作的工人,連續工齡可進行折算。

如井下礦工或固定在華氏32度以下的低溫工作場所或在華氏100度以上的高溫工作場所工作的職工,計算其連續工齡時,每在此種場所工作一年,可作一年零三個月計算。在計算一般工齡時,應包括本企業工齡在內,但計算連續工齡時不應包括一般工齡(一般來說,因個人原因間斷工作的,其間斷前的工作時間只能計算爲一般工齡)。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退休工齡怎麼計算

法律分析:退休時計算工齡,是按照月計算。從檔案中最早入職記錄的那一天開始,到應退休對的那一年那一月的生日爲止。

用總月份除以12,就是工齡年頭,零頭月份也計入工齡。

護體計算方法如下,1.連續計算法也叫工齡連續計算。例如,某職工從甲單位調到乙單位工作,其在甲、乙兩個單位的工作時間應不間斷地計算爲連續工齡。如果職工被錯誤處理,後經複查,其受錯誤處理的時間可與錯誤處理前連續計算工齡的時間相加,連續計算爲連續工齡。2.合併計算也叫合併計算連續工齡。

是指職工的工作經歷中,一般非本人主觀原因間斷了一段時間,把這段間斷的時間扣除,間斷前後兩段工作時間合併計算。如精簡退職的工人和職員,退職前和重新參加工作後的連續工作時間可合併計算。3.工齡折算法從事特殊工種和特殊工作環境工作的工人,連續工齡可進行折算。

如井下礦工或固定在華氏32度以下的低溫工作場所或在華氏100度以上的高溫工作場所工作的職工,計算其連續工齡時,每在此種場所工作一年,可作一年零三個月計算。在提煉或製造鉛、汞、砒、磷、酸的工業中以及化學、兵工等工業中,直接從事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職工,在計算其連續工齡時,每從事此種工作一年,作一工齡年零六個月計算。在計算一般工齡時,應包括本企業工齡在內,但計算連續工齡時不應包括一般工齡。

現今確定職工保險福利待遇和是否具備退休條件時,一般只用連續工齡。所以一般工齡當今已經失去意義。實行基本養老保險個人繳費制度以後,以實際繳費年限作爲退休和計發養老保險待遇的依據,之前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

工作年限或連續工齡計算應按國發[1978]104號文件的規定計算,即滿一個週年才能算一年。工齡與個人利益密切相關,特別是退休後計算養老金等。對於一些工作時間很長,且工作年代較早的人員,由於以前管理上的缺失,所以在工齡計算上比較困難,這就需要查找個人檔案。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 第三十八條 一般工齡係指工人職員以工資收入爲生活資料之全部或主要來源的工作時間而言。

在計算一般工齡時,應包括本企業工齡在內。 第三十九條本企業工齡應以工人職員在本企業連續工作的時間計算之,如曾離職,應自最後一次回本企業工作之日算起。但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凡經企業管理機關、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調動工作者,其調動前後的本企業工齡,均應連續計算。但解放前確因業務需要調動工作具有確實證明者,其本企業工齡,始得連續計算。

二、解放前在本企業工作,曾經被迫離職又回本企業工作者,如有確實證明,經工會小組討論通過後,並經勞動保險委員會批准,其離職前與回本企業後的工時間,可合併作本企業工齡計算。三、解放後經企業管理機關、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調派國內外學習者,其學習期間及調派前後的本企業工齡,應連續計算。解放前經企業管理機關、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調派國內外學習業務者,如有確實證明,除學習期間不計工齡外,其調派前與回本企業後的本企業工齡,得合併計算。四、解放後因企業停工歇業或縮減生產,其工人職員經企業管理機關調派至其他企業工作者,其調派前後的本企業工齡,應連續計算。

被遣散的工人職員在該企業復工復業或擴大生產時,仍回本企業工作者,其遣散前與復工後的本企業工齡,應合併計算。 五、企業經轉讓、改組或合併,原有工人職員仍留企業工作者,其轉讓、改組或合併前後的本企業工齡,應連續計算。六、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醫療期間,應全部作爲本企業工齡計算。

七、疾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醫療期間,在六個月以內者,得連續作本企業工齡計算;超過六個月病癒後,仍回原企業工作者,除超過六個月的期間不算工齡外,其前後本企業工齡,應合併計算。 八、在敵僞及國民黨反動統治下爲反對其統治壓迫而被迫離職,在離職期間被敵僞及國民黨政府監禁仍繼續鬥爭者,其在監禁期間及離職前與復職後或轉入其他企業工作的本企業工齡,均應連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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