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戰國時期法家的代表人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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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戰國時期法家的代表人是誰的答案是:韓非子

春秋戰國時期,法家的代表人是韓非子.法家,在春秋時期是比較重要的思想流派之一,他們主張法治,喜歡社會在維護私有制的觀念中向前發展,他們以爲,社會是需要秩序的,只有擁有良好的秩序,社會才能在穩定的環境中向前發展,因此,法家總是推崇法律的至高無上,認爲社會就必須要有嚴厲的法律,違法必糾,做到法律的絕對權威,即今天的人們常言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同時,因爲法家的思想觀念是維護私有制已經形成的社會,目的是維護社會的穩定和維護統治階級的既得利益,這樣,就必然已經迎合了統治階級的心理需要,當然得到他們的支持和喜歡,法家因此在我國漫長的封建社會中佔具了統治地位,統治階級在治理國家的時候喜歡講儒家思想的“仁政”,以達到麻醉人民的作用,但在竭力維護他們的統治和利益的同時,更喜歡法治,因此,實際上階級社會的統治階級總是以法律來維護他們的利益。

法家,中國春秋戰國時代一個以法治爲核心的思想學派。這個學派否定了世襲貴族天然傳承的等級制度,認爲“聖人苟可以強國,不法其故,苟可以利民,不循其禮。”(《史記•商君列傳》)他們在政治實踐中,獎勵耕戰,譭棄詩書,徹底與傳統文化決裂,主張以法治國。

這種流派主要盛行於戰國時的韓、魏、趙三國,而早期的法家學派人物亦來自這三國,如商鞅來自魏國、申不害來自韓國、慎到來自趙國等。法家中有三個學派:慎到重“勢”、申不害重“術”,商鞅重“法”,這些學派思想由韓國人韓非子集以大成,構成法家思想的終極核心。

法家這種學說乃一種純功利主義的思想體系,內容核心主要是針對君主如何加強統治。在戰國時代那種“捐禮讓而貴戰爭,棄仁義而用詐譎,苟以取強而已矣”的殊死競爭的情況下,法家這種思想在鬥爭中確是相當實用,如秦統一六國就是明證,而儒家那種固守傳統的溫和政治主張就未免顯得有些“愚遠而闊於事情”了(《史記•孟子荀卿列傳》)。西漢後期,法家思想被“廢黜百家獨尊儒術”的儒家所吸收,並開始以儒法並用“儒表法裏”的理論治理國家,獨立的法家學派逐漸被排斥掉。

有人認爲法家代表了新興地主階級意識形態。

法家是先秦諸子中對法律最爲重視的一派。他們以主張“以法治國”的“法治”而聞名,而且提出了一整套的理論和方法。這爲後來建立的中央集權的秦朝提供了有效的理論依據,後來的漢朝繼承了秦朝的集權體制以及法律體制,這就是我國古代封建社會的政治與法制主體。

法家在法理學方面做出了貢獻,對於法律的起源、本質、作用以及法律同社會經濟、時代要求、國家政權、倫理道德、風俗習慣、自然環境以及人口、人性的關係等基本的問題都做了探討,而且卓有成效。

但是法家也有其不足的地方。如極力誇大法律的作用,強調用重刑來治理國家,“以刑去刑”,而且是對輕罪實行重罰,迷信法律的作用。他們認爲人的本性都是追求利益的,沒有什麼道德的標準可言,所以,就要用利益、榮譽來誘導人民去做。比如戰爭,如果立下戰功就給予很高的賞賜,包括官職,這樣來激勵士兵與將領奮勇作戰。這也許是秦國軍隊戰鬥力強大的原因之一,滅六國統一中國,法家的作用應該肯定,儘管它有一些不足。

春秋戰國時期法家的代表人是誰

反對禮制

法家重視法律,而反對儒家的“禮”。他們認爲,當時的新興地主階級反對貴族壟斷經濟和政治利益的世襲特權,要求土地私有和按功勞與才幹授予官職,這是很公平的,正確的主張。而維護貴族特權的禮制則是落後的,不公平的。

春秋時
管仲、子產

韓非、商鞅、李斯、申不害、吳起、李悝

《商君書》《韓非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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