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吊銷食品經營許可證幾年內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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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吊銷食品經營許可證幾年內不得的答案是:1年內

第五十一條 許可申請人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食品生產許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申請人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生產許可。

第五十二條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由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撤銷許可,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被許可人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生產許可。

第五十五條 被吊銷生產許可證的食品生產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5年內不得申請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或者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法律依據:《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第四十六條 許可申請人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食品經營許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申請人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經營許可。

第四十七條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由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撤銷許可,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被許可人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經營許可。

被吊銷食品經營許可證幾年內不得

根據《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食品經營者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食品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的,應當在該食品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30個工作日前,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換髮《食品經營許可證》。

1、食品經營變更許可申請書

2、之前的《食品經營許可證》正、副本

3、營業執照,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證,複印件1份,驗原件(提供電子營業執照相關信息的可免於提交);

4、經辦人的身份證明覆印件1份,驗原件,經辦人授權委託書原件1份(在申請書相應欄目填寫);

5、經營條件未發生變化的書面聲明

1、經營者申請:經營負責人填寫食品許可證申請書,併到到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受理窗口或原發證的工商管理、門所在區縣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受理窗口遞交有關材料。

2、等待食品藥品監管局受理:各區縣分局對申請資料進行形式審查,對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決定書。不合符要求的要更正。

3、換證:工作人員會根據相關法律、條例、辦法對提交的申請資料和經營現場進行審覈,然後根據審覈結果給出准予或不予延續行政許可的審批決定。准予續期的,會下發新的食品經營許可證。應向申請人重新發放《食品流通服務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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