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的職責和義務都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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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業的職責是:1、負責各責任區內公共場所的治安防範管理;2、管理進入責任區的車輛,保持道路暢通;3、負責責任區內的清潔、綠化以及公共設施設備的檢查;4、負責責任區內裝修施工人員管理;5、負責接受業主投訴,收集業主意見。

二、物業的義務有:1、履行物業管理合同;2、接受管理委員會和小區居民的監督等。

物業的職責和義務都有什麼

在遇到物業公司提供的物業服務不到位這類問題時,可以選擇理性的維權方式,如向小區業主委員會反映,通過協商溝通的方式來解決。當物業公司提供的物業服務確實存在較大問題時,業主委員會可以依法通過正當程序解聘原物業公司,重新聘用新的物業公司。

業主交納服務費用的依據是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訂閱的《物業服務合同》。國務院公佈的《物業管理條例》第七條中明確規定“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是業主的一項基本義務。只有出現以下情形,業主纔可以不交或少交物業服務費用:

1.物業管理企業在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之外,自行提供服務,未經業主委員會或業主認可的,業主或使用人可以不支付費用。

2.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收費項目,業主對超過指導從的部分可以拒交。

3.物業管理企業不發行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的義務,業主可以不交或少交相應的物業服務費用。

4.物業管理企業擅自提高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對擅自提高的部分業主可以不交納。

5.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先服務後收費的,在物業管理企業未提出相應服務的情況下,業主可以不交納相應的服務費用。

《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條 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區別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物業服務收費辦法,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第四十一條 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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