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可以修改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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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可以修改嗎的答案是:可以

勞動合同可以修改嗎

勞動報酬權是勞動者在勞動關係中享有的基本的、核心的權利,也是勞動者通過勞動所要實現的最直接、最切實的利益。勞動者提供勞動以獲得報酬是勞動關係財產性的體現,支付勞動報酬是用人單位承擔的保護勞動者財產權的義務…《勞動合同法》第30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關於勞動者勞動報酬的保護,詳見《勞動法》第五章“工資”中的規定。

支付令程序又稱爲督促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債權人提出的要求債務人給付一定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申請,向債務人發出附有條件的支付令,以催促債務人限期履行義務,若債務人在法定期內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義務,則該支付命令具有執行力的一種程序。

用人單位未履行支付勞動報酬義務可能產生賠償金責任。《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用人單位應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休息休假權實質上是勞動者健康權和生命權的保障。《勞動合同法》第31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所謂勞動定額標準,是指在一定的生產和技術條件下,生產單位產品或完成一定工作量應該消耗的勞動量(一般用勞動或工作時間來表示)標準或在單位時間內生產產品或完成工作量的標準,是衡量勞動效率的指標,一般分爲工時定額和產量定額。勞動定額管理規定由用人單位制定、修改或者決定,但其屬於《勞動合同法》第4條規定的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勞動定額偏高,勞動者在8小時工作時間內根本無法完成定額任務,不得不“自願加班”來完成工作任務的,構成變相強迫加班。關於勞動者休息休假權的保護,詳見《勞動法》第四章“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中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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