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公共收益的使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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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2、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等事項,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或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的比例確定。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儘管,小區共有部分的所有權與管理權屬於全體業主。其中,《民法典》二百八十二條新增了關於共有部分收入歸屬的規定,“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後,屬於業主共有”。

也就是說,小區共有部分的收益扣除合理成本後,應該歸屬於全體業主。

小區公共收益的使用規定

1、佔用小區屬於業主共有的道路、綠地或者其他場地作爲停放車輛的車位收益。

2、公共區域內租賃攤位租金、攤位費、入場費和場地費等收益。

3、公共區域的廣告收益,如電梯間廣告、樓道廣告、戶外廣告等收益。

在小區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成立前,根據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受委託對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代爲管理該小區的公共收益;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成立後,業主大會可自行決定公共收益由業主委員會自行管理,或通過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委託給物業服務企業管理。

由物業服務企業管理公共收益時,應在合同中明確物業服務企業相關維護費、管理費在公共收益中所佔的比例。受委託管理公共收益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銀行開設專戶對公共收益進行專項存儲,收支情況單獨立賬,不能與企業的其他賬戶合用。管理多個物業小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應對每個物業小區公共收益單獨開戶列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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