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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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積金繳存佔比爲5%到12%。住房公積金交費佔比:依據公司的具體情況,挑選住房公積金交費佔比。但正常情況下最少不可以小於平均收入的5%,最大交費額不可超出員工平均收入的12%。用人公司按薪水的12%申請辦理繳納住房公積金,企業和個人全是薪水的12%。

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住房公積金的概念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住房公積金有以下五個方面的涵義:

(1)住房公積金只在城鎮建立,農村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

(2)只有在職職工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無工作的城鎮居民、離退休職工不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

(3)住房公積金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由職工所在單位繳存,另一部分由職工個人繳存。職工個人繳存部分由單位代扣後,連同單位繳存部分一併繳存到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內。

(4)住房公積金繳存的長期性。住房公積金制度一經建立,職工在職期間必須不間斷地按規定繳存,除職工離退休或發生《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斷。體現了住房公積金的穩定性、統一性、規範性和強制性。

(5)住房公積金是職工按規定存儲起來的專項用於住房消費支出的個人住房儲金,具有兩個特徵:積累性和專用性。

單位應當於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存的和爲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住房公積金專戶內,由受委託銀行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具體的繳納比例與繳納基數如下:

1、繳納比例。

根據《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的規定,設區城市(主要指地級市)單位和職工繳存比例最低不低於5%,原則上不高於12%(合計繳存比例爲10%至24%),具體標準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這即是說,住房公積金繳納比例只有最低限制,上不封頂。

但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中規定,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單位和個人超過上述規定比例繳付的住房公積金,應將超過部分併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徵個人所得稅。這就是說,單位爲個人繳納或者個人繳納比例超過12%的部分,將計入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按照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比如上海市目前的普通公積金繳存額爲職工與企業各交工資總額的7%,如果有補充公積金,比例爲工資總額的8%。兩項相加,單向繳存的最高額度爲15%。如果12%以內的部分可以免徵個稅,那麼超過的3%部分則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需要指出的是,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對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並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覈,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准後,可以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後,再提高繳存比例或者補繳緩繳。

2、繳納基數。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基數爲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單位爲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爲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爲職工本人當月工資。

單位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爲職工本人當月工資。

需要指出的是,根據《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的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工資基數,原則上不應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統計部門公佈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倍或3倍。具體標準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這裏只是原則上不能超過,說明還是可以超過的。對於超過部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中規定,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的,應將超過部分併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徵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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