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每月交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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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積金每月交多少的答案是:公積金=員工個人工資×存款比例(5%~12%)×2

住房公積金每月交多少

單位應當於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存的和爲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住房公積金專戶內,由受委託銀行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具體的繳納比例與繳納基數如下:

根據《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的規定,設區城市(主要指地級市)單位和職工繳存比例最低不低於5%,原則上不高於12%(合計繳存比例爲10%至24%),具體標準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這即是說,住房公積金繳納比例只有最低限制,上不封頂。

但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中規定,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單位和個人超過上述規定比例繳付的住房公積金,應將超過部分併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徵個人所得稅。這就是說,單位爲個人繳納或者個人繳納比例超過12%的部分,將計入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按照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比如上海市目前的普通公積金繳存額爲職工與企業各交工資總額的7%,如果有補充公積金,比例爲工資總額的8%。兩項相加,單向繳存的最高額度爲15%。如果12%以內的部分可以免徵個稅,那麼超過的3%部分則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需要指出的是,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對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並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覈,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准後,可以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8M,再提高繳存比例或者補繳緩繳。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基數爲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單位爲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爲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爲職工本人當月工資。

單位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爲職工本人當月工資。

需要指出的是,根據《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的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工資基數,原則上不應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統計部門公佈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倍或3倍。具體標準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這裏只是原則上不能超過,說明還是可以超過的。對於超過部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中規定,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的,應將超過部分併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徵個人所得稅。

社保五險屬於國家法定強制險種,社會監管也越來越嚴格,尤其是社保改由稅務徵收後,違法風險和成本逐漸加大,不給員工繳納社保五險的單位在減少。現在的員工也越來越重視自己的社保,越來越有維權意識。住房公積金雖然屬於用人單位應該給員工繳納的社會福利,但沒有足夠的法定強制性,單位違規的風險和代價相對小,員工個人都有一定容忍度,造成用人單位有機可乘,有相當大的自主操作空間。

單位不給員工繳納公積金或者沒有按照實際工資繳納公積金,不屬於勞動仲裁委員會的管理範圍,說白了去仲裁委員會投訴沒有用,員工要去公積金管理中心舉報。目前來說,體制內的單位,央企、國企、機關事業單位都是依法足額給職工繳納公積金。但是,體制外的單位就不一樣了。很多民營、私營企業按照國家規定的最低標準給員工繳納公積金、或者按工資打折標準給員工繳納,甚至不給員工繳納公積金,很少會按照員工實際工資繳納。

單位不繳或者少繳公積金,員工維權時,相關部門基本上也都是讓雙方調解,不會直接強行判決。住房公積金方面的監管不夠嚴厲,單位也沒有忌憚的風險和代價,所以有恃無恐,能省則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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