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的權利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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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專有權。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專有部分包括地板天花板和四壁形成的空間。

2、共有權。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爲由不履行義務。共有部分分爲全小區、全樓共有以及兩戶共有,比如樓板承重牆之外的隔牆。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需要雙2/3參與表決,雙3/4投贊成票。

3、管理權。分爲一般事項和重大事項,一般事項包括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的議事規則管理規約,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選聘服務企業和管理人員,重大事項包括籌建建築物及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改建建築物及附屬設施,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業主的權利包括哪些

業主可以要求換物業。根據法規,業主可以要求更換物業。不過必須召開業主大會,經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同意,可以更換物業。同時成立業主委員會,具體實施更換物業的工作。這樣通過招投標來的物業價格相對比較低。

物業管理公司更換是一項極爲困難並具有一定風險的工作,爲使更換物業公司的行爲具備充分的羣衆基礎和法律依據。此過程中,業主大會的召開,決議尤爲重要。必須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十八條業主大會會議可以採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採用書面徵求意見的形式。

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內有兩幢以上房屋的,可以以幢、單元、樓層等爲單位,推選若干名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推選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業主代表應當提前就業主大會會議擬討論的事項徵求其所代表的業主的意見。凡需投票表決的,業主贊同、反對或者棄權的意見應當經本人簽字後,由業主代表在業主大會會議投票時如實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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